因为出轨闹上法庭离婚的也有,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法官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了,再走法律程序,毕竟“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走到一起的夫妻也一同经历了许多,而大部分的夫妻矛盾都是因为新鲜感作怪。

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游园不值》。

南宋诗人叶绍翁写这首七言仅仅只是在写游园遇到了风景,写出了春天一片生机勃勃,如今后人常用这两句来形容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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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闹上法庭多,然而因为男女恋爱出轨而闹上法庭就鲜有听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重庆“室友出轨私密照片”一案的宣判结果。

谢某跟陈某一同居住在重庆万州区一个出租屋,陈某是一个“多情”男子,有了一个女朋友他依旧带着其余的女生回出租屋过夜。因为谢某也认识他女朋友,陈某一直都很小心,从未被发现。

2020年8月21日,陈某又带回了一位女性回出租屋过夜,到了晚上11时,谢某准备回家,却发现钥匙没带,给陈某发了消息也不回,谢某只好从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然而却看到了陈某跟冉某睡在一块。

谢某就拍了照、录制了视频发给了陈某的女朋友,结果导致照片和视频外泄,两人的照片和视频在同学和老师当中广泛传播,引起了一阵舆论,陈某一气之下将谢某告上了法庭。

这种情况属于隐私权纠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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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若是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

陈某以侵犯个人隐私,传播、造谣出轨、侮辱为由,要求谢某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这个“罪名”其实相当严重了,因为在《刑法》第246条中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认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况严重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不过从谢某拍摄的照片、视频来看,并不存在侮辱他人、造谣、捏造事实。

谢某则认为将照片传给他(陈某)的女友并没有什么不当,而且出租屋是他们一同租下的,他也有使用权,并不属于谢某的私人空间。

那么谢某犯法了吗?

从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的角度来看,陈某的行为是非常不当的,但谢某拍下陈某和冉某的照片和视频则侵犯了两个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一千零三十三条中就有了明确规定:除了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拍摄、窃听、窃视他人的私密活动。

万州区法院认为本案谢某未经冉某同意,偷拍了他人隐私部位,并将拍摄内容传给了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谢某应当删除视频和照片,并在10内对冉某进行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一次,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天,赔偿冉某3500元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看到结果,不少的网友都在调侃这道歉15天就有点意思了。

这起隐私纠纷案并不复杂,只是这里面的情节耐人寻味,陈某是一切的导火索,而谢某是一根火柴,其实有没有这根火柴,陈某的女友迟早有一天会看清他的真面目,因为他的举动,造成了一些社会不良影响。

陈某、谢某、冉某只是众多隐私纠纷案中的一例,大多数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大事化了,甚至还有一些人利用这些私密照片和视频进行人身勒索,敲诈勒索情况就更加的严重,这属于《刑法》案件。若是情况严重、数据巨大,将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是朋友之间遇到这种事,大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