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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上午,西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在西乡县骆家坝镇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米仓山国家自然保护区、骆家坝镇政府工作人员、骆家坝镇各村支部书记及护林员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七人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审理查明

2020年冬,被告人蒋某某在其老家的山上,先后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猎捕一头野猪、二只锦鸡和一只刺猬,处理后自己食用。经鉴定红腹锦鸡为国家重点Ⅱ级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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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本院认为

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其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正义网上公开道歉;由被告人蒋某某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上缴国库。

旁听席

西乡县人民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本案的审判,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又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彰显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同时也通过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方式,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西乡县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