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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嘉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嘉鱼县首例以袭警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1日下午3时许

嘉鱼县公安局簰洲湾水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簰洲湾镇幼儿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随即指派民警林某、皮某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出警。在现场处置中,被告人张某甲不仅阻拦民警登记车辆信息,还掌掴民警林某脸部,并对其进行辱骂,林某未予以回击。

随后

民警让被告人张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亲属拒不配合现场执法,其哥哥张某乙对民警林某的衣领进行撕扯,并掐其颈部,意图阻拦张某甲被带至派出所,张某甲随即趁乱离开。

2021年4月1日、4月2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021年4月1日、4月2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簰洲湾水陆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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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应受刑罚处罚。

结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袭警罪

「袭警罪」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新增的罪名。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