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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债权人A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收到了债权人B及自然人C的债务豁免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原告债权人A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36,445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269号、282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2、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原告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汐圃园”)与被告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13,862.88万元。

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17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3、债权人B与新光集团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新光集团提供借款491万元,新光圆成就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自然人C与周晓光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借款5,000万元,并于2018年4月17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作担保。2018年4月27日,归还借款2,500万元。

自然人C与周晓光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借款500万元,同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作担保。

二、进展情况

(一)针对原告债权人A(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万厦房产(丙方)等的企业借贷纠纷案,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2019】浙07民初269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承担4,0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就【2019】浙07民初282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承担3,5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履行上述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分别以其名下的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的万厦御园的四套房产作价3,780.8万元及三套房产作价2,984万元用于清偿本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

余款分别为2,063,634元及5,061,167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之后 15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并办理完成相应的过户手续,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二)针对原告南京汐圃园(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的合同纠纷案,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1.65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5,000万元后,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7,500万元;

(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3,500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5,250万元;

(3)剩余款项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并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分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项,同时豁免相应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判决债务全部豁免。

2、截至2021年10月31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毕1.65亿元,除已清偿及已豁免的等额本金债务外,其他剩余债务不予豁免,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1.65亿元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三)收到债权人B的债务豁免函,内容如下: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债权人A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四)收到自然人C的债务豁免函,内容如下: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债权人A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协议生效后,按双方约定的时点履行,协议履行后将减少违规担保债务的同时增加本期利润,对公司具有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确认;同时,协议履行将增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公司将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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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