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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府通〔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了眉山市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定江社区6组,田店社区7、8组,太和镇大林社区3、10、11、12、13、1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43.9886公顷,其中农用地35.141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2.0019公顷,园地0.1984公顷,林地2.87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0公顷),建设用地8.8473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定江社区6组,田店社区7、8组,太和镇大林社区3、10、11、12、13、14组;人员安置630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六、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眉府通〔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了眉山市2021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田店社区6组,定江社区5、6、7组,太和镇大林社区10、11、12、13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4.5887公顷,其中农用地26.9635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2.6019公顷,园地0.4237公顷,林地2.1484公顷,其他农用地1.7895公顷),建设用地7.6252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田店社区6组,定江社区5、6、7组,太和镇大林社区10、11、12、13组;人员安置697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六、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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