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约定去年10月底前交房

直到今年4月份才通知交房

延期上百天交房,能否拿到违约金

德州一对年轻夫妻据理力争

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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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德州男子张某与妻子李某在乐陵市湖岸嘉园小区,购买了一栋130平米的楼房一套,并与开发商——山东星河左岸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总价款为91万余元。

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另合同约定,开发商如逾期交房,则应给付购房者每日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20年11月27日,该楼盘项目竣工;

2021年4月21日,楼盘取得竣工验收手续,达到交房条件;

自今年4月23日开始,售楼处开始通知购房者,需在2021年5月5日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这样一来,延期174天之久,开发商给出的原因系不可抗力(疫情)及政府行为(重污染天气停工),属于合理顺延,不应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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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疫情与重污染天气下停工,是否是楼盘延期交付,免责的事由呢?在两项因素的影响下,延期多久,才算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顺延呢?

材料显示,根据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建发【2020】2号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证明,受疫情影响,按政府要求自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止,停工三个月,即90天。

2020年5月6日0时起,山东省疫情防控响应级别由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根据乐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文件,凡启动重污染天气污染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市城区建筑、道路、拆迁工地全部停止施工。

夫妻俩于2019年1月22日购房至通知交房4月23日,期间乐陵市重污染Ⅲ级及以上污染天气累计达78天。

基于以上不可抗力停工天数,开发商确系存在逾期交房。

按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最终法院按逾期交房6天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共计55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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