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 )想买毒品的陈女士,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的“吸友”买冰毒,结果买来了头痛粉。日前,宝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涉毒案件,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三人处以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陈女士和被告人姜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认识。2020年2月,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想要毒品,陈想到姜曾说过有渠道购得毒品。于是,陈联系姜商谈购买冰毒事宜。

2020年3月,姜联系张某询问有无冰毒。手上无毒品的张某联系谢,谢表示也没有毒品,但是提议谎称有毒品,骗取被告人姜毒资。谢、张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150克冰毒寄送给陈女士,骗取陈女士支付毒资8万元。姜在得知谢、张二人并没有毒品的情况下,称反正毒资是陈女士支付的,提议寄送假的毒品给陈女士,三人将毒资占有。

随后,谢、姜经预谋,又向陈女士虚构多准备了150克冰毒的事实,让陈女士增加毒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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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东方IC

2020年4月16日,谢由成都至上海,伙同姜某,以300克假冰毒(实为头痛粉)再次骗取陈女士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第一次8万元及第二次13万元,谢、姜、张三人均参与分赃。

此外,虽然谢某没有300克冰毒,但是却有小部分毒品。4月19日,姜向谢转账1万元购买冰毒20克。4月22日,姜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谢某、姜某行为另构成毒品类犯罪。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姜某、张某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向被告人姜某贩卖毒品2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其行为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对三人处以相应罚金。

判决后,被告人谢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张国滨表示,毒品对人体危害严重,毒品犯罪及其诱发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并侵蚀社会、民族的健康肌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外,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还应从重从严处罚。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骗取他人财物的,则应承担诈骗罪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