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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上抢劫了一个100元的玉佩,判了10年半,你觉得判得重吗?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帮被害人闫某某去北京卖玉佩。王某某与袁某某等三人商量,抢走闫某某的玉佩,自行变卖。8月13日晚,王某某等四人与闫某某在火车站会合,一起乘坐火车前往北京。14日凌晨,王某某将事先买的氯硝西泮片倒入纸杯加水后,给闫某某喝下。闫某某喝药后陷入昏睡,王某某等人趁此机会,用指甲刀将闫某某脖子上玉佩的绳子剪断,拿走玉佩,下车逃离。

王某某等四人先后被抓获,经鉴定,玉佩为岫玉,价值100元。

经一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认定,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抢劫100元,判刑10年半,许多人觉得,太重了吧!

重吗?

我们来看看,抢劫罪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因此,抢劫罪不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以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为立案标准,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涉嫌抢劫罪。

因此,即使王某某等人只抢了一个价值100元的玉佩,其也犯抢劫罪。

闫某某只是被药迷晕,身体没有受到暴力伤害,有必要判王某某10年半那么重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王某某等四人,是在运营中的火车上抢劫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量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是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是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危害特别严重。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等四人经过预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营中的旅客列车上,使用药物手段致被害人昏睡,在被害人不知且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判其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没有判重,而是罚当其罪,量刑适当。

参考案例: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晋71刑终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