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焦作一女护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一审判决!焦作这个医院的黑幕被全部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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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于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原焦南分局)刑事拘留。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冯某(已判刑)联系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手术室及病房,多次参与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某负责“受体”肾脏移植手术后的护理工作

2019年4月12日,“供体”骆某和“受体”焦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某骨伤医院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被告人薛某某与张某(已判刑)、王某1(已判刑)为“受体”焦某提供术后护理,“受体”焦某为肾脏移植支付费用70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共获利12000元。现已退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梁某、王某2、皇某、侯某、张某、王某1、焦某、骆某、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刑事判决书,薛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受体”焦某病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罚没票据,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公安机关已进行治安罚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参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6月,薛某某同伙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主动投案。

审理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冯某承包的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荣康骨科医院手术室及病房,由梁某某负责联系、安排主刀医生、肾脏“供体”(提供肾脏的人)及“受体”(接受肾脏的人),冯某负责联系医护人员,多次在荣康骨科医院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期间,经被告人梁某某组织安排,由王某1等人为主刀医生,崔某、宋某负责接送医生、肾脏“供体”、“受体”并在医院提供帮助,汪某负责“供体”肾脏摘除后护理。

2019年4月12日,经黄某、赵某、张某3、杨某等人联系,通过汪某将“供体”骆某及“受体”焦某带至焦作市荣康骨科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受体”焦某为此支付70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供认其共获利100000元左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二、被告人梁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

来源:裁判文书网、焦作吧2021-06-17日发布(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