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过吐槽别人的行为,谁也没有想过,吐槽也会被告上法庭。

广西的梁女士,就因为跟闺蜜吐槽,被前夫陈先生告上了法庭。

她和陈先生于去年12月初协议离婚,离婚之后,梁女士在开车的时候,跟闺蜜诉说自己的婚姻状况,提到了自己曾经婚内出轨,以及陈先生存在性冷淡的情况。

没想到,这段谈话被行车记录仪给记录了下来,还被陈先生给发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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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认为,梁女士与闺蜜的聊天曝光了他的隐私信息,影响了他的个人形象,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梁女士在QQ和微信上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块钱。

我国民法典对于隐私权有明确的规定,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里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形式,是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最近,重庆的一名大学生因为将室友和他人出轨的隐私照片泄露了出去,就被告上法庭,最后被判在朋友圈连续15天道歉。

从这点来看,梁女士泄露陈先生个人隐私的行为的确涉嫌侵犯陈先生的隐私权。

但是法院却驳回了陈先生的申请,为什么呢?

因为梁女士向闺蜜倾诉的目的是获得安慰,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恶意中伤的情况。

虽然聊天内容涉及陈先生的隐私,但是聊天环境相对封闭,两人也没有对聊天内容进行散布,基本上不会产生公开传播的可能性。

而且,陈先生的个人隐私,其实也涉及梁女士个人的隐私。梁女士主动对他人透露自己的隐私状况,是出于自愿,不算违法。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梁女士的行为没有造成陈先生精神的严重损害,情节比较轻微,也不构成隐私侵权,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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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庆的那名大学生之所以会被判定为侵犯隐私,是因为他不仅拍了照片和视频,还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给了其他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影响到了日常生活。

梁女士既然没有主动散布陈先生的隐私,只是和闺蜜聊聊天,没有造成对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没有太大的社会影响,不算是侵犯隐私。

当然了,如果梁女士和闺蜜吐槽之后,还大肆传播,将陈先生性冷淡的事情闹得人尽皆知,那就是存在主观恶意,要以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定罪,并且进行民事赔偿了。

梁女士婚内出轨的行为当然是错误的,和闺蜜讨论前夫也有不当之处,既然感情破裂了、冷淡了,和平分手就好,不必再伤害对方。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不论是重庆的那名大学生,还是被前妻吐槽的陈先生,他们受到或者要求法院执行的惩罚,都涉及到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

有网友觉得,这是对事件的二次传播,原本不知道的人,看到道歉声明之后,还能不知道吗?这样的惩罚,不算是惩罚,还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再人性化一点,让人公开道歉的确是应该的,也是对受害人的尊重,但是这种以伤害为结果的尊重,真的应该被继续执行吗?

现在这种侵犯隐私权、人格权的案件中,为了消除对受害人的社会影响,让侵权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种公开道歉的方式被选用的越来越多。你认为,这种道歉真的有利于让受害人不被戳脊梁骨,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