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四川广安,警方在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马某(男,36岁,吉林人)时,在其位于广安区红旗街的出租房内遭到马某拒捕。马某现场手拿疑似“遥控器”,并摆出疑似爆炸物威胁民警,声称房内还存有数十公斤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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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业人员判断后认为,4个疑似爆炸物具备自制遥控炸药装置的基本特征,可能存在较大的危害,由于地处闹市,人员密集,商户众多,公安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集公安、武警,消防、120和基层党政部门等力量开展处置救援。警方经16小时反复劝说无效,马某依旧态度强硬,冥顽不化且多次扬言要引爆。

23日3时30分许,现场依法规范开展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马某击毙。警方经过6个小时的全面搜排爆作业,发现并清除7个自制爆炸装置,现场安全隐患已经解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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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说:对这些坏分子绝不手软,大力支持!

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提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以及危险程度比如是否持有武器等情况制定抓捕方案的,一般来说抓捕人员的暴力等级要比犯罪嫌疑人高一级,再加上相应的抓捕战术,确定将犯罪嫌疑人完全控制之后才实施抓捕。可以看出,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马某因为盗窃拒捕,在警方长达16小时的劝说下仍然负隅顽抗被击毙。关键是犯罪嫌疑人身上及藏身的出租屋内有疑似爆炸物,必须在不激起犯罪嫌疑人冲动的前提下作出正确的处置方式。

因为现实中的抓捕情况多变,法律法规只能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有效制服嫌疑人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群众、警察和嫌疑人的伤害,制止暴力恐怖事件逐步升级,从口头制止到徒手制止,再到警械制止,最后是武器制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