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

6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一则题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简称:《执行执行裁定书》)。

因提供传销场合被罚没2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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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执行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市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华明城公司)履行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的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8号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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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于2019年2月15日对荷华明城公司作出的38号处罚决定中认定:我局在调查处理万亿莱(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亿莱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件中认定万亿莱公司存在传销行为且其传销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将该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7月13日,当事人荷华明城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万豪酒店D座17层(实际自然楼层14层)整层出租给万亿莱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2016年7月28日,万亿莱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营业场所证明》,该证明写明当事人荷华明城公司的分公司荷华明城公司北京万豪酒店同意上述房屋中1708室的房屋提供给万亿莱公司进行登记注册使用。2016年8月25日,万亿莱公司入驻涉案场所办公。2017年7月,万亿莱公司自行搬离,租金交至2017年6月。自2016年9月,万亿莱公司开始进行传销活动起到2017年7月搬离经营场所止,当事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所得为2 009 395.2元。

东城区市监局已于2018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9395.2元。2.罚款500 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2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将38号处罚决定直接送达荷华明城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荷华明城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因机构改革,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经整合、组建为东城区市监局。2019年6月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38号处罚决定,并对荷华明城公司进行了送达。2019年9月29日,荷华明城公司因不服东城区市监局、北京市市监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京0101行初10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荷华明城公司的起诉。后荷华明城公司不服该行政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京02行终23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019年9月12日,东城区市监局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京东市监执一工催告字〔2019〕第10号送达荷华明城公司,但荷华明城公司至今未履行38号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东城区市监局作出的38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荷华明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38号处罚决定。后,荷华明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亦被法院驳回起诉。本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生效。据此,38号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城区市监局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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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6日,实缴资本为1960万美元,王国泉担任法人、董事长。该公司狮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3%,EASLEY INVESTMENTS LIMITED持股37%。

因吹鼓“消费资本论”涉嫌传销被公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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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0年6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题为《万亿莱(北京)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开文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亿莱公司因涉嫌传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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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媒新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