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人不知,

除非己莫为!

身为采购吃回扣?

临沂这个男子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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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6月22日,临沂市平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6岁,住平邑县城某小区)。

经查,自2019年到2020年8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担任临沂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他公司索要回扣共计6万余元。

现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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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平邑公安、丽水检察

编辑: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