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得好:财不外露。看来马虎的王先生就没有把这句话记好,导致了钱财流失。都说温州人有钱,难道有钱了心就大了。

6月19号,浙江温州的王先生想着晚上买些啤酒和串串香,一边吃一边熬夜看欧洲杯,心里美滋滋的。在比赛开场前,他想买点彩票碰碰运气,万一中奖了呢?于是,他在本地一家彩票店买了200元的竞彩比分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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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就有这么巧,6月20号凌晨,王先生买的那场比赛结果是4:2,和他购买的比分一模一样,他真的中奖了!他高兴得忘乎所以了,一激动就随手拍了那张中奖彩票的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里,以为有人会为他高兴。

6月20号下午,王先生小心翼翼拿着彩票,到新田园彩票店兑奖时,却有人捷足先登了。店主告诉他,这张彩票已经兑过奖了

煮熟的鸭子还能飞了,王先生非常郁闷。彩票明明就在他身上,自己也没有来兑奖,奖金是被谁冒领了?难道是用朋友圈照片去冒领的?又是怎么兑奖的呢?于是,他赶紧到温州市黎明派出所报了案。

事后,王先生又追加了一条朋友圈,他告诫冒领者,自己已经报警,对方涉嫌了诈骗罪,他劝对方早日自首争取坦白从宽吧,不然有对方好受的。

对此事,彩票店有什么说法呢?彩票店的老板说,他店铺是绝对不可以拿彩票照片领奖的,必须由中奖者本人拿彩票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卡来兑奖。奖金不超过1万元的,可以去全省任意的一家体彩销售点兑换奖金。

王先生发了朋友圈与彩票被冒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局限在这个思维里。这件事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说不定还能牵扯出更多猫腻。

既然彩票店说没有彩票原件是不可能兑奖的,那为什么冒领者又能领到奖呢?现己查出兑奖站点的网点号了,根据体彩规定,涉及兑奖网点己违规操作。可以查兑奖点的监控。

有一个大胆的猜测,如果冒领奖金的这个人把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PS再打印出来,他用这张假彩票瞒天过海,欺诈彩票店工作人员将原本属于王先生的奖金兑给他的行为,已经涉嫌了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到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浙江省也有自己的立案标准,诈骗不足4000元的,把处罚金交了就了事儿,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是管制刑,达到5000元的拘役3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王先生的奖金是6000元,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冒领者将会被判处4个月左右的刑期。

那么,彩票店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吗?

如果是彩票店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工作失误,让这个冒领的人在没有彩票原件的情况下领走了奖金,王先生可以要求彩票店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彩票店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是假冒的,还故意给对方兑了奖的话,就有可能被看作诈骗罪的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想起彩票广告说的,你再坚持坚持,说不定下一个幸运儿就是你。感到有点讽刺。奖金被冒领的事不是一次了,大家还敢买彩票吗?

此事告诉大家,朋友圈不是什么都能晒的。还有朋友圈里面不一定都是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