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遗嘱里说了房子归我,我要继承房产”。面对两名继女要求分割房产的诉求,继母直接拒绝了,说这房子是我的名字,归我!

父亲在婚内把房子改了继母的名,生前又立下遗嘱说这房子归大女儿。送给了妻子的房子,再次送给女儿,一房两赠,哪次赠与有效?如今父亲去世,大女儿能否继承父亲遗嘱里要给自己的房产?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俩继女将继母告上法庭的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是郭某及妹妹二人,被告金某,金某是郭某的继母。

郭某及妹妹是已经去世的郭某岫与前妻的婚生女。郭某岫原配去世后,郭某岫与金某结为合法夫妻。

郭某岫与第一任妻子张某荣婚姻存续期间,80年代初郭某岫取得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套,1997年该套房屋进行房改,郭某岫与张某荣单位交纳10434.24元,同年6月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书。

郭某的母亲张某荣于1996年去世,之后郭某岫与被告金某于2000年登记再婚。郭某岫于2017年将该套房产过户到被告金某名下。郭某岫2018年12月31日立下遗嘱,遗嘱里说明该套房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全部归原告郭某所有。

郭某岫于2021年2月去世,继母、继母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于是继女将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遵照郭某岫遗嘱内容依法继承房产,并分割郭某岫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其他各项费用248308元、银行存款7000元。

对此,金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案涉房产不属于郭某岫的遗产范围,郭某岫与自己是二婚,为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峻岫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将房产指定由金某独自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办理公证遗嘱之后,郭某岫在生前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将案涉的房产通过婚内赠与的方式提前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将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转移至金某名下,而且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案涉房产为金某单独所有,无其他共有人,至此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归金某所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郭某岫1997年6月郭某岫根据房改政策,购买了邢台市卫生防疫站3号房,产权比例100%,后来郭某岫与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23日郭某岫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房产由金某继承并办理了公证。

2017年3月9日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到金某名下。2018年12月3日郭某岫又立下一书面遗嘱,表示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产、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由郭某继承。2021年2月14日郭某岫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岫在张某荣去世后参加房改购买了诉争房产100%的产权,该房产应当认定为郭某岫的个人财产。在其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直接过户登记到金某的名下,赠予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故上述房产系金某的个人财产,不属遗产范围,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郭某岫去世后有银行存款14015.73元,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存款7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抚恤金尚未发放,系预期可得利益,法院可确定各方份额,待发放后可按照份额比例主张权利。

郭某岫去世后,丧葬费用主要由金某支付,故丧葬补助费用待发放后归金某所有。抚恤金部分原被告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为宜。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房子归金某所有;郭某岫银行存款中7000元归郭某所有;郭某岫的丧葬费、抚恤金发放后,丧葬费部分归被告金某所有;抚恤金部分郭某、郭某妹妹、被告金某各得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