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如果你在生活上感觉到安全,那么一定有人在负重前行。

他们就是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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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先士卒,冲在危险一线;保证后方,日夜巡查待岗。

我们需要为他们的精神和努力而鼓掌。

队伍当中或许会有一两个苍蝇,但是整体环境是好的。

缺舟:‍

否则,出了事情,第一时间喊妈,你第二时间就叫警察了。

日前,广安区公安发布了一则通告信息。

声称在当地6月22日上午11时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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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抓捕一名盗窃歹徒马某的时候遇到了紧急情况。

马某在自己的出租屋附近拒绝接受逮捕,并采取了武力对抗。

图文无关

后续竟是直接摆出了四个疑似爆炸物来威胁民警。

甚至是宣称屋内还有数十公斤炸药。

因为事发地位于闹,人员密集,商户众多,在不能确信马某说话真伪的情况下。

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威胁。

获悉情况后,当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紧急预案。

各部门警力展开救援和处置工作,对于附近的住户还有商户等进行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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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警方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武力措施,一直在和马某进行周旋谈判。

在进行了16个小时的反复劝说后,马某添堵解决,仍不配合。

并且多次要求扬言引爆爆炸物。

最终6月23日,凌晨3点半,警方开枪将马某击毙。

看完这个新闻,我相信大家在敬佩人民警察冲在危险第一线的时候,同样也会有些疑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击毙嫌疑人呢?

看完这个新闻,我相信大家在敬佩人民警察冲在危险第一线的时候,同样也会有些疑问: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击毙嫌疑人呢?

在我国相关的警察操守规定里,往往就算是面对暴力犯罪行为的罪犯。

也是会先进行警告,警告无效后,才会使用武器。

而且还需要符合以下十五种类型。(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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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说的是直接击毙的,并不包括使用其他制服性警械的情况。

另外就算是符合以上十五种类型,包括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但面对儿童和孕妇,是不能直接击毙的。

根据相关的公安基础知识来看,有以下图中四种类型的,民警是不能使用武器的。

很显然这样的情况应该是符合开枪标准的,那么为何还拖了16个小时之久呢?

通过之前的一些新闻,我个人总结了如下几个理由。

理由一:复杂的自尊

根据一名退休警察说,过去人们往往赞扬警察和歹徒徒手搏斗。

现在配了枪,如果选择开枪,那么公众势必会质疑必要性。

但是如果不开枪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甚至说是罪犯逃脱,那更会造成轩然大波。

理由二:对于枪械的熟练程度

有很多配枪巡逻警察可能在警校毕业后在日常就没有开过枪。

射击需要良好的训练,以及精度的把握,还有坚定的心理,以及准确的判断力。

这需要时刻集中自己的注意力。

以上是来自14年的时候,某报的观点。

针对的是巡逻民警,不包括特警和特别行动队。

理由三:最小动用武力论

警察不是军人,他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武力原则的限制。

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开枪,以让罪犯停止实施犯罪或者服从警察命令,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为指导标准。

可是我个人认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不论如何他既然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宣言。

为了安全起见,确实应该将其击毙,何况这么长的时间,应该考虑的也都考虑了。

或许公安考虑的是此人会不会在其他地方埋藏炸弹,会不会有同伙等因素。

从民众的角度来说,可能考虑的不是很多,只要是有重大危险举动,马上进行击毙。

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对警方的决策有任何异议。

因为在警方和嫌疑人对抗的大前提之下,是将附近的人员安全疏导。

并且也进行了交通管制。

杜绝了一些安全因素的情况,才开始了谈判。

还是赞赏民警的处理,同时体现了我们的人文关怀。

不要老是拿着和其他地方去比,每个地方的考量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