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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84973.3克!被告人林廷建今日被执行死刑

2021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核准死刑裁定,依法对被告人林廷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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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林廷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林廷建出资从广东省毒贩处先后4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分别雇佣覃英敏、林欣华、刘仁华、林勇超(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接取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贩卖给他人。覃英敏、林欣华、刘仁华、林勇超4人驾车返程途中,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0包,净重共84973.3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林廷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林廷建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林廷建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林廷建贩卖并雇佣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林廷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并雇佣多人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是主犯,且是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林廷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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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韦求暖等3人贩毒、运毒案二审宣判

2021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对上诉人韦求暖、吴欣华、韦保红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对吴欣华的死缓判决对韦求暖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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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韦求暖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吴欣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韦保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远程视频宣判画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韦求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甲基苯丙胺427.6克、氯胺酮6.68克,与吴欣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毒品含量高、数量巨大,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是主犯、累犯,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吴欣华与韦求暖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毒品含量高、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是主犯,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较韦求暖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韦保红直接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是主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求暖、吴欣华、韦保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2021年5月25日,该案二审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履行职务。

@广西高院

源:广西高院 贵港中院

作者:吴 琪 梁 微

摄影:林 艺 梁 微

编辑:徐凤霞

审核: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