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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上午,歙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袭警罪案件,被告人姚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黄山市首例以袭警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晚,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某火锅店门口被人打伤,随即组织民警赶赴案发地处置警情。在现场处置中,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姚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姚某拒不配合现场执法,言语威胁并推搡民警,在民警上前对其进行控制时不断反抗并挣脱控制,后用右拳殴打民警胸部。姚某朋友被告人吴某见状,随即上前言语威胁并拉扯正在执法的民警,并用手中的雨伞殴打正在执法的民警。期间,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被扯落在地,后吴某捡起执法记录仪再次用力砸向地面,导致该执法记录仪破损。经鉴定,受伤民警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吴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应受刑罚处罚,系共同犯罪。结合被告人姚某、吴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上,二被告人对自身行为表示后悔,并在宣判后表示认罪服法,承诺将在矫正期内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做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人民警察用生命安全护卫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宁,暴力袭警、抗拒执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张正宏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