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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到底哪个优先?房产遗嘱公证到底有没有效?一则“沪上老夫妇把房子全留给外孙,却遭遇4个舅舅的横加阻挠”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赶紧和小编一起往下看。

上海的王老伯夫妇,一共生育了四子一女,女儿被视为掌上明珠,爱屋及乌,王老伯对于外孙张涛也极为疼爱,不幸的是,女儿于2016年意外去世。

王老伯夫妇打算将夫妇俩唯一的住房留给外孙王涛,2017年2月,王老伯夫妇俩分别通过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对名下的房屋进行了遗嘱公证。两人的《遗嘱书》中都写明,在他们死后,房屋中依法属于夫妇俩的产权份额,全部遗赠给外孙张涛。

张涛作为受遗赠人要取得上述财产份额的受遗赠权,必须照顾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时,须负责陪同治疗,护理,承担医保费用之外的医疗费。

次年,王老伯夫妇相继因病去世,张涛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并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普陀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

不过,手持外公外婆的两份公证遗嘱的张涛要继承房屋时,却遭到了舅舅和舅妈们的拒绝。舅舅们对于父母将房产只留给外孙张涛一个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父母的房产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而对于普陀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遗嘱,他们认为,违背公证规则和公证法的规定,存在过错。

舅舅们表示:

首先,公证有属地管辖规则,普陀公证处既非该房屋所在地,也与当事人住所地、常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不具有关联性。

其次,上述公证遗嘱属于上门公证,委托手续是张涛提出的,均非父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违反法律程序。而办理公证当日,父母没做好公证遗嘱时,公证员已拟好公证书直接上门签字。

最后,即便公证遗嘱有效,张涛也未履行遗嘱所附赡养义务,所以无权得系争房屋产权。

法院审理后表示,庭审中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处理意见书》确认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效力,切且符合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公证遗嘱书效力予以确认。

另外法院调查确认,张涛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外公和外婆两人生病相隔一年去世,期间是张涛负责接送入院出院,安排治疗,且在两位老人生前为其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业费,四个舅舅倒是不管不顾。

综上,法院判决王老伯夫妇名下房屋归外孙张涛所有。

对于这样的结果,网友们也是一致表示“法院判决书完全正确。”“看到这个判决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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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谁优先已经很清楚了。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4个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那么,如果子女要通过通过继承取得父母房屋产权,有哪些途径?又该如何收费?

如何通过继承取得父母房屋产权?

子女通过继承取得父母房屋产权的方式有三种:

1、自行提交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

2、提交公证书;

3、提交生效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

继承取得父母房屋产权如何收费?

1、自行提交材料的,不额外收取费用。

2、房产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上海中原誉萃投资北区权证服务部权证服务经理傅峻青表示,作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在公证处办理好继承公证后,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居住类(住宅)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仅需80元工本费、5元印花税,2.5元的产证费,2.5元的公证书。如果是继承非居住类房屋,如商住房、商铺,需要550元工本费、5元印花税,2.5元的产证费,2.5元的公证书费。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转让受继承房屋,如果是“满五唯一”住宅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是“满五非唯一”住宅,需要征收20%的差额(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的差额)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居住类房屋,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5.65%,差额个人所得税20%,增值税30-60%。

文章来源:上海中原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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