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安#6月18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十七大队民警在辖区S41遂宜毕高速公路四川省长宁县龙头收费站开展夜查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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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2时30分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即将驶入高速公路的小车(渝CR36**号)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车内酒气浓郁,驾驶员神情紧张。

民警立即对驾驶员使用酒精快检设备进行快检,设备立即报警,随即民警要求驾驶员将车熄火,并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设备进行进一步检测,经检测结果显示为:酒精含量126mg/100ml,驾驶员胡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对胡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胡某带至医院抽血取证。

原来胡某在珙县吃晚饭时,一时兴起喝了2杯白酒,饭后乘坐其妻子驾驶的渝CR36**号小车去叙永县。

当胡某妻子从珙县地方路即将行驶至龙头收费站时(高速与地方道路线接线处),胡某认为妻子驾驶不熟练,开车速度较慢。

认为这么晚了高速收费站肯定不会有民警查车,当即和妻子换了位置驾驶车辆到龙头收费站。谁知刚行驶几百米就被执勤民警查获。

民警了解情况后,对胡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胡某表示出悔意,同时,民警也对胡某的妻子进行法律普及。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宜人宜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