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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馆创新开展非遗传承人对话活动 苏锐 摄

记者6月22日从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该厅近期组织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山东今年起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出现“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等行为,经核实后将取消其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每3年至5年开展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长期从事该项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管理办法》明确,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要根据项目保护规划,与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分别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每年年底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责编:贾亭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