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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照顾家人、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家务劳动的价值被广泛低估。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关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一方。

近日,天台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台州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

今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

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儿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她提出要求抚养权归自己,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1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2

子女抚养费数额和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

关于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可相应提高。

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相近工作量家务劳动所需的成本。

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如从事家务一方因而失去工作的,可以参考原工作的收入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

由此可以参考判断从事家务劳动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的客观收益。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向齐女士补偿1.5万元。

法院判决

最终,天台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杨先生和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同时,补偿齐女士1.5万元。

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本来就没有工作,也就不存在为了照顾家里放弃工作。婚生子出生后,实际系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开支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此外,自己虽在杭州开店,但生意经营状况并不理想,未能盈利。

经审理,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评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无形中的牺牲。在外面工作的一方,离婚之后可以继续之前享有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里默默付出的这一方的话,离婚之后还会涉及到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一个更加倾斜性的保护。

本案把《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了具体案件的审判当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了支持,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来源:天台县人民法院 小编:路路通 责编:杨懿 审核: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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