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黄埔老港海关查获涉嫌伪瞒报出口烟丝一批,共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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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公司向老港海关申报出口“行李架”一批,海关关员在开箱查验时,发现装载该批货物的木箱中,上层纸箱中夹藏有疑似烟丝,同时底部还有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货物,并在包装上铺撒洗衣粉掩盖气味,经进一步开拆发现均夹藏有烟丝。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走私行为有几个构成条件:1、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逃避海关监管;3、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丝是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但应当注意,此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指经营主体的资格,与常见的《税则》的监管条件下的“许可证件”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针对商品本身。换言之,烟草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禁止、限制出口货物。

3、另外,我国对烟草制品不征收出口税,故尽管该案企业有伪报或瞒报的行为,但因为对象不是应税商品、不是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所以上述出口烟草制品行为不应构成走私。不过,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官网简介: http://www.ghlawyer.net/team-detai.aspx?id=3127&cid=3#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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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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