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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带着年幼的男童进女浴室洗澡,其实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也有很多此类的热点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四岁男孩进入大二女学生浴室,手里还拿着手机……”“河南南阳一母亲,带十岁男童进入健身房女浴室……”,诸如此类的时事引发广大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孩子比较小,无法独自洗澡,作为母亲实属不易,能包容就包容,谁家还没个小孩子呢?况且小男孩才四、五岁,他能知道什么呢?”,但大部分网友认为“孩童虽小,但也有性别差异,男孩进女浴室会让其他人感觉很不自在,况且孩子的性别意识和观念就是要从小培养,无论从自身还是他人的角度着想,此举都是不妥的。”下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发表一下看法。

一、“男童进女浴室”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网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从法律角度看,男童进入女浴室不仅是尴尬,甚至可能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浴室本就属于相当具有隐私性的私密空间----仅限同性进入,洗浴更是一种相当私密的活动,大多的公共浴池均会在浴室入口处张贴“异性禁入”等字样。在上述网传事件中,即便进入女浴室的男童并未成年,但仍给正在洗浴的女士带来不便。且幼儿从小就有识别男性女性的能力,孩子对于性别意识的觉醒,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早,四岁的孩子就已经具有性意识,也具有辨别男女性外生殖器官差异的能力。所以,带男童进入女浴室洗澡,不仅是对孩童的伤害,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正在洗浴的女士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刘强律师讲可以采取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即便男童属于未成年人,但只要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被侵权人就享有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其(或其监护人)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浴池、健身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管理职责,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浴池、健身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安全,对于需按性别进入的区域进行提示和标识,同时对进入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核。如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当导致顾客隐私权遭到侵害,则该场所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浴池、健身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也与顾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因其未尽适当义务导致顾客隐私权遭受损害,则该场所也存在违约情形。

四、监护人正确引导孩童,浴完善服务及设施,从根源上解决“尴尬”。

三四岁是儿童性意识发展的懵懂期,对待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应注重性别观念的教育。父母在养育子女时,要有意识地注意男女之别,在家庭教育观念中,也要强调边界意识,积极引导孩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同时公共场所也应尽力完善设施和服务,对妈妈们多些关怀和理解,如设立第三卫生间、亲子沐浴间等,增加人性化服务设施。

刘强律师倡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多些关怀和尊重,少些不适和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