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

相关部门获悉:为提供任城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任城区共5个街道(镇)28个村居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01.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与二十里铺街道交界处。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天宝寺村、钱海村,二十里铺街道钟海村、梁营村、秦营村。用途:公路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天宝寺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天宝寺村。用途:公路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文郑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文郑村。用途:公路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文郑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文郑村。用途:公路用地。

(五)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南张街道南白村、军王南村等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南张街道南白村、军王南村、军王北村、军张村、前店村、文郑村。用途:公路用地。

(六)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白咀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白咀村。用途:公路用地。

(七)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用途:公路用地。

(八)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用途:公路用地。

(九)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唐庄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胡厂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胡厂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胡厂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胡厂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常马村、西李村、西杨庄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常马村、西李村、西杨庄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后堰口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后堰口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河东村、安居街道薛屯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河东村、安居街道薛屯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河西村、河中村等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河西村、河中村、刘集村、马庄村、刘桥村、杨庄村、后闫村、中闫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长沟镇京杭运河西侧、京杭运河东侧。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长沟镇张庄村、西营村、水牛陈东村、王庄村、水牛陈西村、水牛陈北村、秦咀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委会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用途:公路用地。

(十九)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后堰口村、陈屯村及张楼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薛屯村、后堰口村、陈屯村、张楼村。用途:公路用地。

(二十)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史海村、前张宇村、孟庄村辖区内。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史海村、前张宇村、孟庄村。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场动态价格与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协议执行。

拟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济宁市任城区财政、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人编辑整理 微友留言不代表本站观点

非本站原创照片均来自百度图片

凡原创稿件不经同意不得转载

“济宁人”法律顾问单位: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问题请拨:17805370308(刘岗律师)

提供新闻线索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