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0年春节前夕的一天,凌晨五时许,广东省某市一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村民孙某(女)被杀死在家中。报案人是孙某的丈夫,曾服过兵役、当过治安队员。据孙某丈夫介绍,近日与妻子吵架,昨晚因心情不好去了歌厅,直至凌晨才回家,回家后在一楼大厅的沙发上躺了一会儿结果睡着了,朦胧中听到睡在二楼的孙某喊救命,自己一人不敢上去,于是到隔壁叫来弟弟及母亲一起上楼查看,返回时发现二楼阳台有人影晃动,上楼又没发现人,而孙某则满身鲜血,已经死在床上了。

现场是在一个共用小院的两栋连体两层半私人住宅楼内,楼体坐北朝南,邓某与孙某住东楼,邓某的弟弟及母亲住西楼。紧靠东楼外墙是一间用铁皮作顶的一层平房,院子西侧是一条小巷。楼内所有门窗无损坏,但东楼二楼阳台与铁皮房顶相邻处有较新鲜的擦蹭痕迹。东楼一楼大厅物品摆放整齐,沙发边茶几上的烟灰缸里有十几枚烟头。二楼大厅的门没关,门口沙发上有一把不锈钢菜刀,沙发旁边的地面上有一枚烟头。二楼通向三楼楼梯第三级台阶处有一个装有半杯水的杯子和一枚烟头,楼梯扶手及地面上无血迹。三楼通往天台的铁门被锁住,没有破坏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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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现场在二楼主卧室内,卧室内其他物品无明显翻动。卧室内衣柜门一开一合,柜门及电视机柜上的玻璃均被打烂,地面上散落一些碎玻璃和一枚烟头。枕头、床单、床头边的墙壁及挂在床头上方的婚纱像上都沾有大量喷溅血迹。

死者仰卧床左上角处,上身穿无袖花半长睡衣,下穿浅花三角短裤,赤足,双脚底干净。头面部血肉模糊,双上肢及睡衣领子周围有喷溅状血迹,大半个背部被血液浸透,三角裤上未见血迹,右下肢前侧可见零星喷溅状血点。尸斑位于身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稍褪色。

双眼结膜充血,有点状出血。面部有七处条状挫裂伤,部分深达骨板,颅内粉碎性骨折。颈前部见横向大的片状皮下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右胸见四处平行竖条形表皮剥脱。心、肺浆膜下有点状和片状出血。胃内有约三十毫升食糜。子宫及卵巢未见异常(提取了血纱、阴道内容物及胃内容物供检验)。

卧室内设卫生间,卫生间明显被冲洗过,地面很湿,洗衣机内有两件已洗过但还未晾晒的男式衣服。现场勘查结束后,临场分析时有人认为,铁皮房顶至二楼阳台有明显攀爬痕迹,卧室里的衣柜、电视柜都被打烂了,说明案犯可能是入室盗窃时被孙某发现,故而杀人灭口,案犯因急于逃走,慌乱中没有来得及翻找东西;也有人认为,死者夫妻关系不好,有可能是雇凶杀人;还有人提出,死者损伤如此严重,有可能是仇杀。

案情分析

●受害人遇害状态分析死者是在熟睡状态、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突然袭击致死的:1.死者损伤主要集中在面部、颈前,胸部,全部位于身体前侧,未见明显抵抗伤;

死者身穿睡衣,仰卧床上,尸斑位于背部,血迹分布主要在上半身,且无向下半身流淌的血迹,双脚底干净,说明没有起身下地过,否则受害人会挣扎搏斗,血迹流淌到下半身的衣物及身体上,足底会有血污,手及手臂等处会有抵抗伤,受伤部位也不会都位于身体上部。伤口呈条状平行分布,亦说明作案人在行凶时受害人没有动弹,作案人亦没有改变体位,作案人站立在同一位置反复挥舞凶器,才能形成上述伤痕。这一状态只有罪犯一击致受害人死亡或昏迷才有可能;

现场血迹分布主要在主卧房床头附近,以尸体头部所处位置为中心呈放射状分布,尤其是床头边墙壁上及挂在床头上方一米高的婚纱像上都有喷溅状血迹,连天花板上都溅到几点。而主卧房内远离尸体的地方少有血迹,住宅楼内其他地方也无血迹,说明作案人在行凶时的打击点没有空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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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的确定

案件性质不符合入屋盗窃、抢劫或奸杀,案犯选择的作案目标是直接针对孙某本人,且有置其于死地的意图。1.虽然主卧房内衣柜及电视柜门玻璃被打烂,但衣柜内的物品没有翻动过,楼内其他房间的物品没有被翻动过,没有任何盗窃迹象;2.出入口不明显。三楼通往天台的铁门被锁,没有从天台下来的可能,虽然死者丈夫反映看见阳台上有人影,而且二楼阳台与铁皮房顶相邻处亦确实发现有较新鲜的擦蹭痕迹,但经过勘查,二楼门窗未损,墙上无攀爬痕迹,该擦蹭痕迹的遗留部位、形态及分布情况都不符合由一楼攀爬至二楼阳台所形成,且阳台护栏等处也未见到任何血迹,说明案犯并非由二楼阳台出入现场。

排除以上入口,作案人只能从大门进入,经过大厅和楼梯上到二楼,作案后从原路返回离开现场,而在此过程中,睡在一楼大厅的邓某竟未发现,亦未受到伤害,可能性很小;3.从损伤的特征和损伤的严重程度分析,致伤工具应该是具有一定长度和重量,便于挥动的金属棍棒;4.案犯并非仅仅将孙某制服即作罢,而是用足以致死的力量反复打击其头面部,每一击都足以致命,这一点表明作案人的必致受害人于死地的作案目的;5.从现场原始情况来看,死者未受到性侵犯,内裤及其他衣物穿着正常,物证检验结果亦未检见精斑,因而也不存在强奸杀人的可能;

●确定邓某有重大嫌疑

根据尸斑及胃内容物情况判断,死亡时间在尸检前八小时左右,即午夜零时至凌晨2时左右,而邓某则于凌晨4时45分才报案称案发于凌晨4时,与实情不符,邓某说谎;2.邓某凌晨才回家,而案犯也恰巧选在凌晨死者丈夫在家时入室对孙某进行报复杀人,不合常理;3.睡在一楼大厅的邓某既未受到伤害,亦未对自大门进入、经过大厅和楼梯上到二楼的案犯有所察觉,更未听到二楼孙某被重重打击及打破玻璃的声音,令人难以置信;4.发案过程中,听到孙某喊救命后,曾服过兵役又当过治安队员的邓某不是立即上楼查看动静,而是敞开大门出去喊人,不怕案犯逃走,与他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不相符;

5.从死者的损伤分析,案犯手上、身上及足底应该沾有大量血迹,仓皇逃窜时从二楼到一楼,却没在狭窄的楼梯扶手及地面上留下任何血迹,是不符合逻辑的。即使是按邓某所说看到二楼阳台上有人影,罪犯从阳台逃走,也必然在阳台上留下血迹;6.二楼卫生间洗衣机内洗过而未晾晒的衣物,应该是邓某作案后为了洗去身上血迹,毁证灭迹,而洗澡、洗衣及换衣服的结果;7.现场上发现的大量烟头,刚好反映了邓某作案前犹豫、预谋,案后烦躁、矛盾,思考对策可能大量吸烟的现象,这也正好解释了邓某迟报案并把发案时间推后的原因;8.邓某与孙夫妻长期不和,经常吵架,邓某有杀妻的动因。

●进一步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重新仔细勘查现场,注意检验卫生间拖把、洗脸盆、洗衣机、洗衣机内的衣服、卫生间地面等处有无血迹或血痕反应,细致勘查阳台处攀爬痕迹的方向、角度、痕迹的形态,细致勘查有无其从棚屋向上攀登的痕迹,及逃走时留下的血迹;2.检验孙某阴道内容有无精液,精液是否邓某所留;仔细检查邓某身上(如头发内、指甲中)有无血迹,是否与孙某相同;3.检验现场烟头上的指纹、唾液斑是否邓某所留,香烟品牌是否一致;4.作案工具应该是具有一定长度和重量的金属棒,若是邓某作案,他作案后时间紧,短时间内不可能将凶器藏匿到很远的地方,很有可能就在现场附近,甚至就在住宅楼内,应该在现场周围,重点在楼内仔细搜索;

●检验结果

进一步检验发现孙某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液,在邓某身上也未发现血迹,但在洗脸盆中检出血痕,现场所有烟头上的唾液斑都是邓某所留;2.二楼阳台与铁皮房顶相邻处的擦蹭痕迹经反复勘查研究,是踩踏痕迹而不是攀爬痕迹,在该处痕迹前后也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痕迹;3.在院外一堆干柴里发现一根长八十厘米、口径三点五厘米的铁水管,上面沾有大量血迹和毛发,经DNA检验认定是孙某的血迹和毛发。

●凶犯交代

审讯邓某,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邓某交代因家庭矛盾对妻子一直怀恨在心,近日的争吵使他蒙发杀妻动机。于是昨晚趁夜深人静妻子熟睡时,持金属水管将妻子打死,掩藏凶器后,换下沾有血迹的衣服放入洗衣机内漂洗,再洗去身上血迹,清理完身上的血迹后便坐下来,一边抽烟一边思考如何捏造事实,伪装现场。当自以为设计得天衣无缝时,便打开院子大门,假装慌张地跑到隔壁,叫来弟弟和母亲,自己走在前面,上到二楼时故意大喊阳台上有人,上楼后趁人不注意跨过阳台在栏杆边沿上踩了几下,企图制造假象,转移侦察视线。

【本文节选自《犯罪现场分析(增订本),作者胡向阳 ,中国法治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