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2021年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利率自律机制”)优化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缘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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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上周末,银行大额存单突然遭到抢购,市场对政策的发布进行了提前反应。6月1日晚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方案。此次会议上拟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浮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在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

基点上限由自律机制确定,按照银行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四大国有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基点上限分别为10bp、50bp、60bp,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基点上限分别为20bp、75bp、80bp。

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

随后,多家银行向分行下发了调整存款利率授权管理的通知,将下调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大部分银行在6月21日左右调整利率。

《中国农村金融报》了解到,目前全国多地省联社已向省内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发《关于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的通知》,并已完成核心业务系统同步调整,其中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自6月21日起下调。但截至发稿,多地省联社官网公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表还未更新。

此次存款定价机制改革最大的影响是中长期存款降息,短期存款不变。而这对于定期存款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压力尽显。但从硬币的另一面来看,政策也为中小银行留有了“宽松”之地: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基点上限较之于四大行高10bp、15bp、20bp。

以下为《优化存款利率自律 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全文:

2015年10月,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人民银行指导成立了利率自律机制。利率自律机制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旨在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此前,为有效维护存款市场利率定价秩序,在利率自律机制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形成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约定上限。在此范围之内,各金融机构可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这样既能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的问题,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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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避免无序竞争等问题,利率自律机制在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核心成员意见后,经利率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是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为,也是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的体现。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同时,各金融机构仍可在自律上限之内,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不一定会有大的变化。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

随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不断增强。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推动存款利率定价市场化。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同时,新方案消除了杠杆效应,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多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调整背后:定价机制改变

此前有“坏银行”抬高利率扰乱市场竞争

“是不是降息来了?”看到部分存款产品利率下降的消息,很多人感到糊涂。

实际并非如此。6月2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揭开长期存款利率下降的答案: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有所调整。

根据公告,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将缘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另一个变化在于,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为何要做出这样的调整?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公告中指出了一种“坏银行”的做法。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

“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的问题,通过多种不规范的所谓‘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公告称。

招商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向贝壳财经记者进一步举例称,之前三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后能达到4.1%左右,但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很低,可能仅有1.4%-1.5%,那么存三个月的定期甚至一年定期,都不如买利率更高、流动性相对更佳的货币基金,导致大家存短期定期的意愿低。此次定价机制调整可以缩小长短期存款的利差。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也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之前存在远期利率水平倍数过高的问题,会抑制中长期投资。此次调整会带来短期利率一定程度的上升,对抑制短期通胀有利,也能避免资金过度涌入短期理财市场,导致存贷款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王红英认为,长期看,由于利率压低,会使得大量资金增加社会融资整体规模。“从这个角度,对权益类资产,如股市、企业股权投资市场的改善等都会有积极作用。”他进一步称,由于政策是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标准,所以从政策角度来说,不会加大银行间异常的竞争揽储力度。

那么,定价机制改变对普通消费者有何影响?公告表示,各金融机构仍可在自律上限之内,与存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并不一定会有大的变化。目前,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

“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需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公告称,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此外,新方案同步调整了中小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二者之间仍存在合理利差,有利于维持目前相对均衡的市场竞争环境。

分析人士认为,银行中长期的存款定价上限下降无疑可以推动行业资金成本下降,但不宜将其视为“降息”。

王一峰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适度控制银行体系负债成本,增强尾部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结合现阶段各家银行实际执行的存款利率情况来看,调整更多的是机制理顺,属于“小步慢走”的渐进式改革方式,会对部分负债业务定价形成影响,但主要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大体稳定。

中信证券首席银行分析师肖斐斐表示,对存款利率上浮上限采取差异化约束要求,而非动用政策利率手段,可以避免过强信号意义带来市场预期混乱。同时,新方案有利于抑制银行非理性定价行为,有助于稳定金融体系长端利率平稳运行,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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