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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肇庆端州区城管局执法三大队巡查至柑园北时发现某商铺将物品摆放在店门外,占用公共道路进行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及行人的正常通行,城管执法队员立即上前查处。

经查,该商铺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三大队对商铺负责人陈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依法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马上改正。

法规知多D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

第五十二条(八)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端州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