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十年禁渔令”绝非儿戏

但近期还是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

无视禁渔规定,顶风作案

非法捕鱼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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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镇雄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赤水源派出所移交线索称:有人在赤水源镇倮塘河内捕鱼。

现已查实:6月9日22时许,镇雄县赤水源镇倮倘村村民肖某某、曹鑫某、郑某、郑某某、龚某某、汪某、郑某等7人以自食为目的,携带黑色口袋、电筒、网兜等工具乘车至赤水源镇倮倘村倮倘河落水洞附近(属赤水河流域),采用“光诱捕鱼”方式,捕得渔获物91条,其中细鳞鱼(学名昆明裂腹鱼)4条,五色鱼(学名宽鳍鱲)83条,小白条(学名鲫鱼)4条,合计重量3795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嫌疑人肖某某等7人非法捕得渔获物价值评估为90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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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肖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警提示

根据《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已实行禁捕。

1.赤水河重点河段,流经:泼机、林口、鱼洞、黑树、母享、坡头、花朗、大湾、以勒、果珠、尖山、赤水源、芒部、雨河等14个乡镇。

2.白水江重点河段,流经:花山、坪上、以古、五德、芒部、罗坎、盐源、牛场、碗厂、杉树、木卓、雨河、场坝等13个乡镇。

3.乌江重点河段,流经:以古、场坝、中屯、旧府、南台、乌峰、塘房、林口、泼机等9个乡镇。

来源:镇雄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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