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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有效惩治和震慑涉毒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使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禁毒的自觉意识,近日,广西法院对涉毒品犯罪案进行公开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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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31.5千克的罪犯韦元汉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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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元汉受他人雇佣,从梧州市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海洛因。韦元汉将海洛因藏匿于事先改装好的货车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货车返回梧州市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共净重31505.67克。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韦元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韦元汉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同时出庭履职。

法院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元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韦元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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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兴安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对被告人李洪川、韩林成、周明生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洪川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韩林成、周明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以相应的附加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洪川向被告人韩林成提议从缅甸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邮寄回兴安进行贩卖。韩林成同意后,李洪川便让被告人周明生前往缅甸联系毒源,李洪川与韩林成提供周明生前往缅甸的经费。周明生在缅甸找到毒品,以自己作为人质抵押给毒品卖家后,毒品包裹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窑宏小学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城台路210号。2020年7月22日,李洪川、韩林成得知毒品包裹到达兴安县后在兴安县城台路210号附近领取毒品包裹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包裹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57.57克,氯胺酮1.11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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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洪川、韩林成、周明生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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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叶某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生受雇从北海运输毒品“K粉”到防城港市,他将一包净重499.09克毒品“K粉”放置于轿车副驾驶空调格内,驾车途经防城港高速收费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车上查获上述毒品“K粉”。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74.1%。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某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较大,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经审理,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叶某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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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判处七名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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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冯某某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共谋出售毒品,并非法获利500元,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郑某于2021年1月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给他人,非法获利100元,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黄某在2021年2月20日将购进的毒品卖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冯某在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林某购买毒品,并随后将毒品转手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并容留吸毒人员在自己的住处吸毒,冯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黄某某、林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钦南法院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其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西高院

源:广西高院综合

编辑:黄 静

审核:费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