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如今市面上的美容机构鱼龙混杂,如果不仔细甄别,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成为一些“无证医生”的练手对象。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欺诈消费者案。一女子去某美容院做了两次手术,仍无法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她一查发现,这家美容店和为她做手术的“医生”都没有相关资质,于是来到法院起诉,获得了三倍的赔偿金。

2020年4月,南京市民杨女士在某美容院做了两次激光祛斑手术。没想到手术后,她的面部又出现了明显的块状斑。

杨女士想找美容院赔偿,可遭到了拒绝。她一番调查发现,这家美容院自开业以来,一直没有获得相关业务的卫生许可证,而且为她做手术的“医生”也没有相关资质。杨女士认为,美容院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于是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她三倍于服务费的赔偿金。

该美容院在庭审时辩称,他们的激光祛斑服务具有医疗性质,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们在为杨女士提供该服务时并未隐瞒相关事实,也未作出过虚假的承诺,不构成欺诈。

鼓楼法院认为,该美容院系盈利性公司,不具有国家公益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杨女士与美容院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为满足改善外貌、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

法院还认为,该美容院无证据证明,其向杨女士告知过其未获得相应执业许可证、资格证,致使杨女士误以为该美容院能够合法提供激光祛斑服务,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致使她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近日,鼓楼法院判决该美容院一次性赔偿杨女士三倍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机构时,要确认该机构是否已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一栏中是否已经注明有医疗美容科目,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