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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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因为喜欢丰田霸道车,所以想改名“刘霸道”,觉得这个名字霸气。可改名申请未获通过,他于是将辖区派出所给告了。6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东北小伙欲改名“刘霸道”

今年31岁的男子刘某超,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因为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于是想将自己的姓名改为刘霸道。因与辖区和平区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沟通,均遭到拒绝。刘某超认为,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于是他在去年11月20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太原街派出所履行变更姓名登记法定职责。

太原街派出所认为,虽然《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姓名,但也要依照规定改变姓名,自然人姓名是社会管理的重要要素,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刘某超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姓名的理由为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的理由不合理,属于沈公指发[2014]24号《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5项“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另外,“霸道”一词,依据百度百科解释:强横,蛮不讲理,君主凭借武力、刑法、权势进行统治,与“王道”相对;强横无理的人。经查,2013年丰田“霸道”汽车因涉辱华广告,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强烈不满,迫于舆论压力道歉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原告采用自己喜欢的,但曾涉辱华问题的车名作为自己的名字,有背公序良俗。

法院驳回姓名不能随便改

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相关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本案中,刘某超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其理由均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如人人因个人喜好而变更户籍登记姓名,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驳回刘某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