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卢某某拿灭火器击打徐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死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已提起公诉.....
秦皇岛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经过
2018年10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到本市海港区**店**旅社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旅社经营者)发生争执,后卢某某从楼道内拿灭火器击打徐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被告人卢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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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身份证号码1303031978********,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捕前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街**号楼**单元**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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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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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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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24日至6月30日,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卢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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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灭火器、三轮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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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户籍证明、残疾评定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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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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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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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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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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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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