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是资本市场里最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却显示,一投资者在亏损超三成后却获得了近18万元的补偿,这是怎么回事呢?

判决书显示,一位私募投资者王女士将中泰证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蓝海韬略资本、苏思通告上了法庭。涉案基金为“蓝海稳定成长一期基金”,由中泰证券代销,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为管理人、苏思通为基金经理。

关于来龙去脉,资料显示,2016年王女士在中泰证券烟台南大街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认购基金。当月13日,王女士通过该账户认购蓝海稳定成立一期基金,委托金额为200万元。当月30日,王女士认购上述基金成功,认购金额为2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在合同中设有0.80元的预警线和0.70元的止损线。2017年11月29日,王女士赎回上述基金,款项余额为132万元,亏损率为33.97%。

2017年12月,苏思通向王女士出具承诺书载明:投资蓝海中心旗下蓝海稳定成长一期私募基金产品金额200万元,由于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现承诺清算金额不足150万元部分,一次性补偿至150万元;苏思通无条件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兑付完毕。

但苏思通却未履行承诺,将损失补偿给王女士。

于是,王女士便将上述多方一起告上法庭,并将诉讼请求改为了:1、请求中泰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及蓝海韬略资本赔偿经济损失7.94万元及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苏思通赔偿经济损失17.94万元。

关于承诺书情况,苏思通在向法院寄交的答辩状中称,2017年年底蓝海稳定增长一期私募基金代销机构带领部分投资人到苏思通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地址,要求苏思通承担亏损责任,苏思通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在投资人等提供的承诺函上签字,市场风险非人为所能控制,原告等投资人不能将亏损的责任归咎于苏思通。

基金经理被“胁迫”签字?网友直呼“好家伙”。

然而法院认为,王女士亏损事实清楚,后苏思通未依承诺向原告付款的证据充分。苏思通关于上述承诺书系在原告等人胁迫下出具之辩解无证据佐证,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苏思通应依其承诺向原告承担责任。现原告主张苏思通赔偿其经济损失17.9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约相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中泰证券及其烟台分公司、蓝海公司在基金操作中存在过错,或有违约或违规行为,驳回了原告其他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苏思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王女士损失人民币17.94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对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