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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交警公开曝光!全是典型!这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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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驾典型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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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21时38分许,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下期城村的朱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豫H***8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爱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庄村北口向右向南转弯行驶了200米左右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朱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154mg/100ml,经对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38.03mg/100ml,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

2021年5月14日20时29分许,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的任某饮酒后驾驶豫H****5号小客车沿博爱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葵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任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28mg/100ml,后经对任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129mg/100ml,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3

2021年4月26日,开封高速支队民警在执勤当中查处一起醉驾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饮酒后驾车。当天凌晨0时左右,开封高速支队民警正在连霍高速北半幅469公里处的事故现场处置追尾事故,一辆车牌为豫N牌照的肇事车,民警勘察现场后怀疑驾驶人崔某酒驾,便立即将其带下高速,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检验结果为124.6mg/100ml,崔某涉嫌醉酒驾驶。崔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依法移交至相关单位被刑事立案调查。

4

2021年5月20日20时48分许,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的朱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豫H****P号小型轿车沿博爱县柏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小学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87mg/100ml,后经对朱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78.00mg/100ml,朱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朱某某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22日21时19分许,朱某某又无证、饮酒后驾驶豫H****6号二轮摩托车车沿博爱县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204道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朱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43mg/100ml,朱某某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5

2021年5月21日21时07分报警,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的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2号小型轿车沿博爱县柏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顺居小区门口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101mg/100ml,后经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98.05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6

2021年5月14日20时29分许,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的任某饮酒后驾驶豫H****5号小客车沿博爱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葵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任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28mg/100ml,后经对任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129mg/100ml,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5月9日晚,开封市交警二大队在辖区内开展夜查统一行动,23点00分左右,刘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Y031乡道杨岩桥南侧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0mg/ml,已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7

2021年5月11日21时10分许,河南省卫辉市辛庄街的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驾驶豫G****7号小型客车沿博爱县大新庄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王村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李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81mg/100ml,后经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82.85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8

2021年5月08日20时47分许,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西马营村的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8号小客车沿博爱县西马营村田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022县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当场对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17mg/100ml,后经对周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133.75mg/100ml,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9

2021年4月30日01时40分许,赵某飞醉酒后驾驶豫H104*J号轿车沿郑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丹河桥东侧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郝某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赵某飞醉酒驾驶(酒精含量为225.45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10

2021年04月15日20时32分许,河南省宜阳县赵堡乡坡底村的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爱县太子庄村至北朱营村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博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西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郭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为98mg/100ml,经对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17.88mg/100ml,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11

2021年5月21日20时15分许、张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新蔡县老弥陀寺到龙口镇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弥陀寺乡黄庄公路处,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12

2021年2月19日22时35分,河南省博爱县清化镇金城乡西碑村庞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为豫HP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东西金城跨渠公路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庞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03mg/100ml,血液检测值为102.02mg/100ml,庞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3

2021年2月27日17时09分,博爱县清化镇北朱营村褚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H9XXXX小轿车沿玉祥路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褚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检测值为182mg/100ml,血液检测值为165.08mg/100ml,褚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4

2021年4月18日21时01分许,刘某某醉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H****5号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沿博爱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爱一中学校门前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王某某、张某某(推行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车辆逃逸。

15

2021年3月8日早上,信阳潢川交警大队深入辖区乡镇开展酒驾日查集中行动,8时35分左右,王某(男,31岁,河南省潢川县人)驾驶一辆豫SU3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潢川县潢江路路口附近时,被此处巡逻民警拦下,民警检查证件过程中,闻到王某身上散发着淡淡的酒气,经现场酒驾呼气式测试,酒精呼气测试棒红灯亮起,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已超出了醉驾标准,后抽取该王某体内静脉血液送检,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18mg/100ml。该驾驶人王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16

2021年4月11日20时50分许,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西关中队长周光军带领队员在浉河区建设路设置夜查酒驾执勤点,当对一辆豫S89**学小型教练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于是对驾驶人王某某现场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通过进一步检查王某所持驾驶证为C1证,实习期至2021年12月1日。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7

2021年4月15日,潢川交警大队在辖区城乡结合部开展酒驾“日查”统一行动。20时40分许,潢光路十里棚附近,民警对一辆豫SE3V**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经对该车驾驶人吴某生(男,36岁,河南省光山县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4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民警进一步调查时发现,吴某生于2017年11月14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光山县交警大队处罚,时隔3年多,吴某生再次酒后驾车,已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吴某生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8

2021年4月19日,13时13分,商城交警大队达权店中队在城区开展常态化酒驾查处行动,黄某伟驾驶车牌号为豫SLY02*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当行至辖区昌盛桥头时被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伟酒精含量为31mg/ 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请其出示驾驶证时,黄某伟支支吾吾回复自己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当晚19时59分,达权店中队继续在该处开展酒驾处查行动,随后,黄某河驾驶车牌号为豫SLU99*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随后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河酒精含量为21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黄某河不仅无证驾驶且车辆未年验。

19

4月9日下午16时许,开封祥符区交警巡逻四中队民警王冬、马伟超正带队在开港大道祥符区路段巡逻执勤,他们在检查一辆无号牌货车时,发现驾驶人陈某某满身酒气,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96.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当询问到陈某某在哪儿喝的酒、和谁喝的酒时,陈某某称和两个打井队的工友中午一块吃饭饮酒,他们就在后面。这时,民警也看到了随后而来的陈某利、陈某民驾驶的两辆无号牌拖拉机,指挥两人靠边停车后,发现驾驶人陈某利、陈某民也是满身酒气,于是执勤民警立即将3名驾驶人带至中队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陈某利呼气酒精含量为232.8mg/100ml,陈某民呼气酒精含量为114.4mg/100ml,一桌吃饭饮酒的三人,全部涉嫌醉酒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祥符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陈某某、陈某利、陈某民处以罚款和取保候审处理。

20

2021年2月28日22时17分许,任某国驾驶豫A2***B号小型面包车在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2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豫AP***D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国弃车逃逸。后经血醇鉴定,任某国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99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任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

21

2021年3月02日19时24分许,陈某某驾驶豫A3***8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小关镇冯寨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孙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22

2021年2月27日03时15分许,柴某豪醉酒后驾驶豫V****3号小型轿车在巩义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与刘某某停放的豫VA***1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杨某某停放的豫A****J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柴某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09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柴某豪涉嫌危险驾驶罪。

23

2021年2月28日20时40分许,丁某壹驾驶豫BA***5号面包车沿博许23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5公里10米(巩义市涉村镇上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AA***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丁某壹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丁某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7.64mg/100ml。丁某壹对其醉酒后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24

2021年2月28日03时10分许,顾某强醉酒后驾驶豫A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安康路中段处倒车时与康某某停放的豫A****R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顾某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25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顾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

25

2021年1月15日00时30分许,费某军驾驶豫AC8U**号小型客车沿巩义市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芝田镇费窑桥处时,与路边树木、灯杆、告示牌相撞,致车辆、树木、灯杆、告示牌损坏,费某军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费某军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85.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费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

26

2021年2月12日18时42分许,时某驾驶豫VGH3**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处时与路边线杆相撞,致车辆受损,时某受伤,时某经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时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7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

27

2021年2月16日14时35分许,李某武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回郭镇清东村月季基地门口处时,与王某杰驾驶停放在路南侧的豫AT89**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武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李某武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14.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武涉嫌危险驾驶罪。

28

2021年02月19日19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豫A***N9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材市场处时,被新郑市交巡警六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陈某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9

2021年1月30日02时15分许,陈某饮酒后驾驶豫R***BH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郑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泰山路交叉口处调头时,与郑新路中间花坛相撞,发生碰撞后陈某在车上睡着被群众举报,后被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举报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201.05mg/100ml,陈某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30

2021年1月28日22时11分许,刘某某驾驶豫V606**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黄河大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坝丁字路口西约56米处时,撞倒路边行道树后跌落坝堤,致使刘某某死亡,车辆及行道树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54.82mg/100ml。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因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1

2021年1月8日00时21分许,李某某驾驶豫A8J3**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三全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普庆路口处时,撞到道路中心护栏,致使车辆和护栏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6.79mg/100ml。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监控视频,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因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至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的。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

32

2021年1月1日00时46分许,陈某某驾驶豫A0M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明路向南右转弯时,撞到常某某停放在北环路金明路南20米路西的豫A68***号哈弗牌小型轿车,致使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醇含量为:219.01mg/100ml。根据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因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33

2021年2月5日2时15分许,李某岭醉酒驾驶豫EK8***号江淮牌小轿车沿梁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枣路交叉口北约150米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洁驾驶的豫A99***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岭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3.2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1年2月8日,李某岭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34

2021年2月8日15时40分许,王某科醉酒驾驶豫A3U***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郑州航空港区鄱阳湖路由西向东行至相州街时,与前方袁某龙驾驶的豫A1W***号大通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发生事故后王某科驾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科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4.3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1年2月20日,王某科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35

2021年5月22日21时50分许,腾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悦顺牌微型轿车,行驶至S329省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47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曾于2017年因涉嫌酒驾被查处过,系二次酒驾,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处理中。

36

2021年5月22日20时15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蓝色陆威昂驰牌微型轿车,行驶至新城路与颍青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73mg/100ml;经公安网查询,其曾于2019年8月因涉嫌酒驾被查处过,系二次酒驾,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处理中。

37

2021年05月05日22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邢某酒后驾驶与持有驾驶证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豫C****号二轮摩托车沿兴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宁路教育局门口路段与黄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带至医院抽血固定证据,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收到司法鉴定结果后对其立案调查。

38

2021年5月7日1时00分,犯罪嫌疑人聂某酒后驾驶鄂A5****号小型客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洛宁县建设路龙泰郁花园门口处,与路边停放的豫A****号小型轿车及豫C****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的犯罪嫌疑人聂某带至医院抽血固定证据,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聂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收到司法鉴定结果后对其立案调查。

39

2021年5月1日,王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豫H****3号牌小型面包车在新乡县青龙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75mg/100ml ,王某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作出酒后驾驶罚款1500元,无证驾驶罚款1000元,共计2500元的处罚。

40

2021年5月3日14时40分许,荆某饮酒后驾驶豫G****9号牌小型汽车在新乡县新原路与朗公庙北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55mg/ml,荆某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驾驶证降级,罚款1700元的处罚。

41

2021年5月3号20时许,沈某饮酒后驾驶豫R****E号牌机动车,在新乡县朱堤桥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值为55mg/ml,沈某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

42

2021年5月2日凌晨40分许,家住虞城县城郊乡的谷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豫N90XXG的小型轿车来到夏邑县李集镇鲁庄村,因家庭矛盾与其亲戚发生争执后其亲戚拨打110报警,李集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谷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谷某移交给夏邑县交警大队李集中队处置。经抽血测试,谷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目前,谷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邑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43

2021年4月6日21时23分,吴某(户籍地址: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状元街,身份证号: 413026198****0310) 驾驶牌号为豫S34U89的小型汽车行至河南省固始县白寺地街与幸福路交叉口北3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经现场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驾驶车辆时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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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作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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