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枪放下,不许动!“
近日
一男子走进派出所突然掏出一把长枪
值班民警见状迅速戒备向其发出警告
这一幕着实有点“惊险“
6月16日上午
男子翟某来到泰兴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警大厅,看到民警后便从其携带的拎包里掏出一把汽枪。
值班民警被“吓“得立即进入戒备状态进行警告,翟某不敢有任何动作并喊道:“这是误会!误会!“
通过值班民警现场了解
早些年翟某从他处购买了一把汽枪打鸟
工作后一直将这把枪珍藏在家中未使用
前不久看到警方张贴的涉枪涉爆宣传单
其感觉私藏枪支既违法又具有危险性
于是在当日上午主动将汽枪上交派出所
经清点检查
翟某上交的为一把QB6型气步枪
同时还有303颗汽枪铅弹
该汽枪仍可正常击发具有较大安全隐患
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泰兴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