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当日公布并实施。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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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增收的增值税、消费税。针对该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解释说,全岛封关运作以后,内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不同的税制安排。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要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减并,然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增收销售税。它是不同的一个税制安排。届时,如果货物由内地进入到海南自由贸易港,不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价格中仍然含有这两个税,这些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是直接的零售还是加工后再进入到零售环节,都将再次被征收消费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冯飞表示,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后,与零关税进口货物以相同的不含税价格公平竞争,还有利于降低海南本地的生产生活成本。也就是说,这是公平竞争方面的考虑。因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红星新闻记者 严雨程 北京报道

编辑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