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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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晨,男,1987年出生,巢湖市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丁某佩,男,1998年出生,巢湖市人。曾因谎报警情,于2017年10月20日被合肥市庐阳公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汪某,男,1995年,含山县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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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晨为非法牟利,组织嫖招募卖淫人员在巢湖市裕溪路指尚*间足道店内进行卖淫娼活动,制定卖淫套餐、内容及价格,并招募被告人丁某佩到该场客所工作,赵某晨负责收取嫖资、核对账目,丁某佩负责招揽嫖等日常管理活动,期间,赵某晨、丁某佩共收取嫖资人民币36800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招募汪某至该场所工作,赵某晨负责收取嫖资、核对账目,丁某佩负责管理技师某某等人,汪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房间,三方按约定分成。期间,赵某晨、丁某佩、汪某共收取嫖资人民币24000元。

2020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汪某在巢湖市裕溪路指尚*间足道店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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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汪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汪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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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晨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晨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佩的辩护人提出,丁某佩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赵某晨小,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检举揭发他人,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案件的定性无异议,但该案组织卖淫系比较松散的,汪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时间短、获利少,建议在认罪认罚的基础进一步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和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佩亲属代其退赃26400元,汪某亲属代其退赃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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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晨、丁某佩、汪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丁某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汪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对被告人丁某佩退赃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元,被告人汪某退赃款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赵某晨非法所得二万六千四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阳光论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