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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小说里常常会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

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在“午时三刻”行刑的呢?

并非如此。

比如,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

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

在行刑时刻上,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

并不是“午时三刻”。

而明清法律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日期,对于行刑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明清小说里“午时三刻”行刑的说法就应该只是当时官府惯例,或者是说书人、写书人普遍看法。

那么写书人为什么这么写呢?

古代一昼夜划为十二个时辰,又划为一百刻。

(“刻痕”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

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

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 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

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还有另一层意思,人的精力在“午时三刻”,处于“伏枕”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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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站在中午刺眼的阳光下,不过多久,眼睛就会泛酸,意识就会有些朦胧。

所以此刻斩首犯人,犯人也会有些昏昏欲睡,脑袋落地的瞬间可以减轻几分痛苦。

如此说来,也不失为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还有后来神鬼小说中常用的概念:在午时三刻开刀问斩,阳气最盛,阴气遇则消散。

如果要斩首的是罪大恶极之犯,或许“连鬼都不得做”,以示严惩。

所以这跟上边所说的人道主义相反,属于对罪犯的加深惩罚。

还有另一种说法,是说斩刑在正午开刀,让其有鬼做;重犯或十恶不赦之犯,必选午时三刻开刀,不让其做鬼。

皇城的午门附近毫无遮挡物,阳光直射,阳气最盛。

所以皇帝令推出午门斩首者,也无鬼做。

其实说白了,都是一种震慑作用,用这些神鬼玄说,让世人对大刑本身产生恐惧,从而抑制犯罪。

就古代封建迷信大环境来看,这种做法其实很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