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31.5千克的罪犯韦元汉执行死刑,体现了梧州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惩治和震慑毒品犯罪分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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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元汉受他人雇佣,从梧州市蒙山县驾驶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海洛因。韦元汉将海洛因藏匿于事先改装好的货车底部的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货车返回梧州市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的水箱中查获海洛因90块,共净重31505.67克。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韦元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韦元汉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海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同时出庭履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元汉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运输毒品犯韦元汉死刑。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韦元汉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维持死刑!韦某汉运输毒品回藤县案件!

2019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韦某汉运输毒品案公开宣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韦某汉上诉,维持梧州中院以韦某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广西高院院长黄海龙在梧州开庭审理韦元汉运毒一案 合议庭在庭审中讯问上诉人 上诉人韦元汉最后陈述 12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韦元汉运输毒品上诉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这是广西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第三次同时出庭履行审判、检察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汉为获取巨额报酬,受他人雇佣,驾驶一辆蓝色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运输毒品。韦某汉到达云南省瑞丽市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于经事前改装的货车水箱中。2017年5月11日,韦某汉驾驶藏有毒品的货车返回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韦某汉驾驶的货车水箱中查获90块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1506.7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份,含量为37.6%至68.1%不等。 6月5日,梧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韦某汉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上,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2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辩护人做了从轻量刑予以改判的辩护意见。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发表了出庭意见,建议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上诉人犯罪事实,依法维持原判。上诉人韦某汉做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部分全国、自治区、梧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和学生代表等1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梧州:运输毒品海洛因31.5公斤回藤县,一审判决死刑!

目前,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元汉特大运输毒品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元汉为获得高额报酬,受他人雇佣,驾驶一辆车牌为桂KF3578的蓝色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并运输毒品返回广西藤县。韦元汉到达云南省瑞丽市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经事前改造的货车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元汉驾驶藏匿有毒品的货车返回广西藤县,途径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货车水箱中查获90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31505.67克,海洛因的含量为37.6%~68.1%不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韦元汉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韦元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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