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临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潭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徐存喜与买仲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买仲智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存喜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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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买仲智,男,回族,生于1970年1月4日,住临潭县城关镇上古城52号,身份证号码:6230211970xxxxxxx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买仲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未履行标的金额人民币212862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41-3123653 19809411033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