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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委省政府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十堰市公安机关也同步立案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十堰市公安机关对包括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在内的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以下为王勇同志的讲话,仅供参考,但是从中我们看到一个让人唏嘘的原因,从发现泄漏到爆炸,将近1个小时内竟然没有人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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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始发现泄漏,到爆炸事故发生,将近1个小时的时间,至少有半个小时、20分钟、10 分钟的紧急疏散时间,没有人(也许有人)意识到巨大危险即将来临,没有人现场果断决定所有居住居民要紧急撤离,从而重大隐患风险酿成了重大灾难事故,教训何其深刻!

目前,事故调查正在深入进行中,待调查完成后,将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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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爱企查显示,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其中一方股东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已明确,发生事故先抓直线管理人员!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已正式生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下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重大隐患而不排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作业的一般为业务、生产、经营、工程等直线管理人员,如:分管领导、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等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更进一步明确在刑事追责的主体,将对直线管理人员在安全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遏制作用。

近期5起事故刑事立案,1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9日讯:近日,在坚持“两法”衔接以及应急部门事故调查认定责任基础上,烟台公安机关对5起安全生产事故分别刑事立案,对11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的警示、惩戒作用,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3月4日,莱阳市谭格庄镇东吴家村某食品厂在安装锅炉燃油管道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3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厂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共2人。

3月25日,海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2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对该公司经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月3日,开发区某塑料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4月11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3人。

4月13日,招远市某建工有限公司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5月19日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依法刑事拘留该建设项目经理、监理工作责任人共2人。

4月25日,蓬莱区刘家沟镇某酒业有限公司车间仓库内部进行私自分隔,在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导致7名工人从高处摔下,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共3人。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案例警示】2021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不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更是主要负责人,全体员工的。

附【最新】图解新《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文末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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