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我现在举报耒阳市人民法院法官吴琼,吴琼作为审判长,他在(2015)耒民三初字第327号的判决过程中,滥用职权,充当原告周某的保护伞,枉法裁判,不公不正,故意把判决过程、文书复杂化,蓄意允许原告周某提供不实的编造的与本案无关的所谓证词记载于庭审笔录和写于判决书中,以便混淆是非,遮人耳目,涉嫌他图。事实理由如下:

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6日以民间借贷纠纷在耒阳市人民法院立案,2015年8月26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作出北公(经)立字(2015)302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诉讼案因需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审结后,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是,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耒民三初字第327-1号民事裁定,裁决本案中止诉讼。但吴琼在被告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号又开庭审理该诉讼案。被告的刑事案件于2017年10月27号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0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10日生效。

吴琼在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乱作为:一、吴琼在该案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就启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不合法,滥用职权,应追究责任。二、吴琼违规开庭审理民事案,其应发现所审理民事案件中的部分借款性质与非法集资刑事案可能属于同一事实,依法应移送郴州市北湖区公安查实,由北湖区人民法院审查,而他却拒不移交,仍然继续审理,充当保护伞!

三、吴琼在2016年12月1日的开庭笔录,他自己归纳的本案争议的焦点:1、最初借款本金;2、借条本金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被告是否已经清偿了本案的借款本息;4、本案借款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但主审法官吴琼在2018年5月31日的判决文书里就上述4点,不作为,不查清。四、被告只借了原告97万元,而还款已高达609万元。五、吴琼罔顾事实,任性判决,以被告结算收回并画线作废的废借条共十一组41张内一部分的作废借条作为证据判决被告除刑事142万元仍待处置之外,还要被告承担12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算起来高达200万元。简直就是明抢?六、吴琼还就2011年12月16日原告没有借条的60万元和被告于2011年11月17日转账给原告80万元,本不在此次诉讼范围内,被吴琼滥用职权胡乱判决。七、吴琼在2018年5月31日判决文书里,判决无异议的4笔认定金额为35.5万元、有异议的2笔共计33万元,其实都是在被告结算已收回并作废的41张借条内。八、另外刑事认定一笔15万元的和吴琼判决的15万元是同笔,属于刑民同判。吴琼作为法官却人为地帮助他人造就“事实”,故吴琼法官的判决是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

综上所述,被告只借了原告最初本金97万元,借款证据清晰,按4分利率计算清晰,最初借款本金早已结算付清,被告已归还609万元。《(2015)耒民三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是错误的,吴琼充当保护伞。

为此,特上网举报,恳请相关权威部门核实并予以纠正错误,追究吴琼法官渎职,充当保护伞的责任!联系电话198****2909

耒阳市委网信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1年6月16日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耒阳首届“东方幸福杯”征文获奖作品展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免责声明:本平台按耒阳社区及各网站网帖推送的任何图文言论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