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平等社会的标志就是,法不因人而异。

可是最近,一张裁判文书中的一段措辞,却因强调了被告人的身份,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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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发出了惊呼:这都可以?另一位朋友则发出了质疑:华为大于法?

仔细看看,这些理由其实并不能代表法院的意见,而是辩护律师的措辞。

我们不知道,这样的辩护理由,是律师个人的“智慧”,还是孙某的想法,或者是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如果是个人,这无疑是可怕的。这意味着,在一些人心中,产生了华为特殊、华为员工特殊,特殊到可以撬动法律天平的地步,这种思想很危险。

如果是企业的请求,也同样是危险的。这说明随着一些民众的追捧,让一些企业也渐渐滋生了特权思维,甚至觉得理所当然。然而,越是巨头企业,越应该学会低头。

如此辩护的危害性还在于,这是变相鼓励一些人侍宠自骄,他们的职业、他们的身份,也就容易成为他们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一个凭借。

哪怕是强调其职业岗位的重要性,也完全可以用“某知名科技公司”,而不是直接突出华为。这样的辩护,显得既不专业,也过于傲慢。

无论你是科学家、教授、领导人,还是摊贩、工人、农民,在司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的底线。如果律师连这层都不能领悟,于社会同样有害无益。

在中国所有的企业中,华为并不特殊,也不该特殊,任何试图赋予其特殊意义的做法,都必然使华为处于一个更加尴尬的地位。

或许,这件事情的搞笑之处就在于:本来华为也没招谁惹谁,但是却惹了一身骚。至于法院的判决,也只不过是陪着被围观罢了。

按照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称为醉驾。而醉驾,一般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或者造成事故、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这些情形还可以构成从重情节。

如果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而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一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从这份裁判文书看孙某的具体情节,其酒精含量最终鉴定结果是175.51毫克/100毫升,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判决的结果也大致合理,且“从轻”的理由只是“认罪认罚”。

换句话说,这份判决或许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反而是扎眼的“华为”制造了新问题,倒有一种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感觉。而类似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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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华为经常被和“爱国”绑定在一起。一些人简单地认为,用华为就是爱国,进而衍生出用苹果就是不爱国。一些商家也跟着蹭IP,给华为用户一定的优惠和特权,等等。

这些行为明着看都是在捧华为,其实无不是把华为放在火上烤。

殊不知,舆论可以把一个企业捧多高,一旦出现负面事件,也就可以把企业摔多惨。

民族主义不再适合现代化的企业,民族主义对现代化的企业有害无益。

别再把华为架在火上烤了。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很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