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因“转移性右下腹痛4天”入住被告中医医院治疗,结合查体和相关检查,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2.高血压病。专科查体:腹平、肝脾肋下未及肿大,Murphy’s阴性,右下腹麦氏点压痛明显,移动性浊音阴性,双肾区无叩痛。术前腹部+盆腔CT平扫报告:1.右中下腹肠系膜炎性包块,回肠可疑炎症病变,右侧髂窝少量积液;2.阑尾炎可能。

于2月27日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予以止血、抗感染处理,3月5日出院。3月8日原告因“切口疼痛加剧”至被告处复诊,以“1.急性阑尾炎术后;2.手术切口脂肪液化;3.高血压病”再次入住被告处。入院后予切口换药、抗感染等处理。3月15日腹膜及后腹膜腔CT平扫报告:阑尾炎术后改变(临床);右中下腹肠系炎性包块?肠系膜淋巴结增多。

3月26日原告因右中腹疼痛无明显好转,切口处无明显疼痛,感发热,转入宁波市李惠利医院。3月28日宁波市李惠利医院行“腹腔镜检查+肠粘连松解+脓肿引流术”。4月1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因术后腹腔炎症反复发作又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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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其术后炎症反复发作,一直不能治愈,系被告治疗不规范引起,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其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过错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有异议,该赔偿比例过高;在被告处第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应赔偿;原告诉请的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过长,且缺乏相应依据,应予以减少,误工费标准过高;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无相应诊疗记录,由法院酌情核定;原告诉请的其他项目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

四、鉴定意见

原告目前的人身医疗损害后果等级为四级;本例医疗过错对原告人身医疗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告知原告存在保守治疗的替代医疗方案,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被告术前诊断急性阑尾炎正确,但是原告发病已经4天,术前腹部CT提示肠系膜炎性包块,说明当时已存在阑尾周围脓肿,此时行阑尾切除术,手术时机把握不严,术后被告抗炎治疗不够彻底,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术后腹腔炎症反复发作,综上,原告目前腹部不适与自身阑尾炎症严重有一些关系,但主要与被告上述过错有关。

六、庭审意见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因被告诊疗过错而导致原告损失的医疗费为111359.67元;2.护理费,本院认定因被告诊疗过错而导致原告损失的护理费为19100.90元(住院期间70780元/年÷365天×84天+出院后70780元/年÷365天×29天÷2);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诊疗情况,其主张花费交通费500元系属合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4.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5.营养费,2730元,本院认为其所主张的该金额系属合理,可予以确认;6.误工费,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损失误工费为19000元;7.鉴定费,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9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8.后续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2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为164690.57元(111359.67元+19100.90元+500元+9100元+2730元+19000元+2900元)。现被告对鉴定书无异议,也愿意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报告分析认定的被告上述医疗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5%。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23517.9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