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粤万年青或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范围涵盖胆道类、降糖类、清热解毒类、妇科类、补益类、儿科类、止咳平喘类、心脑血管类、感冒类、泌尿类、消化类、风湿类及伤科类13个用药领域。

对于药企来讲,关于“两票制”的影响,都是绕不开的,发行人也被交易所重点关注,交易所要求发行人分析说明“两票制”全面实施前后主要销售药品类型、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毛利率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详细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

披露报告期内配送经销商和推广配送经销商、直接客户和最终客户的数量和结构的变动情况,说明“两票制”实施前后发行人在客户拓展和产品推广方面采取的措施,原有经销商是否仍与发行人开展交易,交易方式、交易内容的变动情况。

除了“两票制”,行贿也是医药行业的高发区,发行人也做过这样的事情。2018年10月20日,蔡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蔡明原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魏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19日关于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表》,证实: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其中蔡明为约谈参会人员。

2.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申请受理表》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审批件》,证实:该审批件“处领导审核”栏由蔡明签字同意呈上审批。

3.证人魏某(广东万年青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及2015年9月,其先后6次去蔡明的办公室聊天,每次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其一共送给蔡明人民币6万元。其送钱给蔡明,是因为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其公司属于蔡明监管的范围,平常有一些手续需要蔡明的处室审批,其希望和蔡明搞好关系,方便公司业务的开展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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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真是亮瞎大家的双眼,发行人副总经理也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竟然6次行贿,明显就是代表公司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么重大的事情,发行人一开始竟然未在招股书进行披露,而是后面被监管抓了现行才进行了解释,当然这就是甩锅了,而发行人也称其为前员工,说明魏某已经不在发行人任职了,我们真是替他觉得不值得,毕竟曾为公司立下汗马功劳,而却不能分享公司上市带来的果实。

而在关于销售费用,也透露出一些信息。招股书显示,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4469.39 万元、10492.56 万元和12108.24万元,市场及学术推广费占比较高,销售费用率低于上市公司平均值。

对此,交易所要求发行人披露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的具体分项构成和金额,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推广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性;披露推广活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市场调研、临床拜访的场次、地点、人数、费用核算方式等,说明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费用变动是否合理;说明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推广服务商的选取标准、选择程序、推广服务的主要内容,主要推广服务提供商及其资质情况、市场服务的具体对象、推广费的支付对象及付费标准;推广商是否存在仅为发行人提供推广服务的情形,是否实际承担相应工作内容,是否专为发行人营销服务设立,是否存在费用过账、给予回扣、返利、礼品、旅游等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列表披露成立不久即与公司合作的推广服务商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关交易的合理性;披露是否存在员工或前员工设立推广商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若是,请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等。

在产品合格率方面,发行人也存在诸多问题。2015年12月,发行人因生产不合格药品“苦木注射液”受到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6930元,没收违法所得3465元。

2016年1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5年第四季度药品质量抽验情况,发行人生产的“苦木注射液”不合格,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可见异物。

2016年5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6年第4期药品抽验不合格信息,发行人生产的“参芪降糖片”不合格,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出重量差异。

2017年11月,发行人因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药包材“药用聚乙烯袋”,被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