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不解的是,我在外兼职又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使用的也是自己的空闲时间,为何不能被允许?自己也无非是想多挣取一些收入,又有何不妥?既然上班时间是不可以做兼职的,那么下班时间呢?公司总管不着了吧?事实果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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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老王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作为门房值班,每天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钱补贴家用,老王又在租住小区的幼儿园找了一份在门房值夜班的工作,和平时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

公司在得知老王兼职的消息后,认为老王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白天工作精力不够,向老王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老王在三日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

老王认为,自己是在下班时间兼职,公司管不着,而且这个兼职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这份通知。

让老王始料未及的是,一周后公司真的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老王对公司作出的解雇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老王的仲裁请求。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老王这种“兼职”是否被法律允许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老王门房值班,且老王是利用业余下班休息时间从事,未占用工作时间,虽然对完成本职工作未造成影响,公司也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利益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但是在公司向老王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老王执意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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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在责令老王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老王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