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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卖了七度空间和蓝月亮,我们已有200多家商户莫名其妙收到法院传票,这真的是厂家在打假还是有人在借机敲诈?”近日,不少经营便利店、烟酒店的商户拨打温州都市报88868886反映此事,称连日来他们都收到了来自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由多为“商标侵权纠纷”,被起诉的涉案商品主要是“七度空间卫生巾”“蓝月亮洗衣液”等,原告为上述涉案商品的品牌厂家。

事情究竟如何?6月16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不知不觉成了被告

市民老朱是永嘉人,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经营一家便利店。“我们家的产品,基本是在乌牛当地的一家批发部进的货,今年6月我突然收到一份法院的传票,称我们家以前曾售卖过的七度空间卫生巾是假货,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要我赔偿2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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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朱提供的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上可以看到,原告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为老朱的便利店。事实与理由这一栏写着: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是第9571597号商标“七度空间”的所有权人。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出售的“七度空间”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

对于被告商标侵权,老朱一脸莫名其妙,他表示:“我就卖个货,怎么就涉及到商标侵权了?”

对于法院传票的真实性,记者联系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证实。跟法院传票一起寄来的,还有一张公证书,由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并加盖了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书上显示,公证员和公证助理于2020年6月17日,陪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某一同在老朱的便利店购买了“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卫生巾”两包。离开老朱的便利店后,公证员和公证助理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张某对手机支付页面进行了截图。公证员和公证助理将其中一包“七度空间少女系列卫生巾”加贴封签封存,并对封存物进行拍照,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某收执,其余物品由张某保管。

而对于以上的取证,老朱表示他完全不知情。“从取证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一年时间,当时的监控视频早就找不到了,而且从支付截图看,也没有标明是购买了什么东西,是否在我们店里购买了卫生巾,这些都让我很疑惑。”

已有数百家便利店被起诉

今天上午9时40分,记者来到永嘉县乌牛街道老朱的便利店内。在便利店内,记者看到,该店面大约十几平方米,商品中已经没有卫生巾贩卖。“实际上,卫生巾产品在我们便利店并不好卖,因此我们平时进货很少,而收到法院传票后,我们就把货物下架扔了。”

当天上午,记者走访乌牛街道周边的便利店发现,除了老朱,还有不少的便利店、烟酒店商家也都在近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老刘、小徐、小潘等人均因商标侵权,被七度空间品牌厂家起诉,赔偿金额均是2.5万元。老刘说,他便利店的商品也跟老朱一样,是从乌牛当地的一家批发部批发的。而小潘则表示,她家的七度空间产品是业务员上门推销的,现在业务员都已经联系不上。

小徐说:“我们这些收到法院传票的商家组建了一个微信群,都是因为莫名其妙被告商标侵权,现在进群诉苦维权的人,已经有261人。”

随后,记者陪同老刘等人去了当地的一家大型批发部,批发部的老板娘表示,她的“七度空间”卫生巾是一名业务员供货的。根据老板娘提供的号码,记者以商家的名义联系上该名业务员。该业务员自称,自己是七度空间卫生巾的经销商。当听到记者表示自己店内的卫生巾是由批发部进货,且成了被告后,该业务员表示:“现在货品的来源那么多,批发部的产品可能不是我们这里拿的,跟我们没关系。”

而对于七度空间经销商的营业部在什么位置,该业务员表示自己不在公司,不愿意透露地址。

是厂家真打假,还是有人借机敲诈?

今天上午,记者在老刘店内,以商家的身份,通过电话联系上“七度空间”卫生间的生产厂家——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记者表明自己的诉求后,一名“法务部”的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既然已经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那就按法律途径就行了。而当记者询问,七度空间的正规进货渠道是什么时,该工作人员重复了以上的话,并挂断了电话。

老朱表示:“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我们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渠道采购涉案物品,物品的真伪性无法判断,按常理,采购的物品不会存在问题。如果是厂家打假,那么为何在2020年6月取证后,时隔一年才将我们告上法庭,如果发现是假货,还让我们销售假的产品,那不是对消费者不负责吗?而且,既然已经发现了假货,厂家为什么不联系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根据老刘、老朱等人提供的法院传票上,可以看到原告的代理律师来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通过老朱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一名代理律师。

该代理律师自称是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文志,他说:“选择如何维权,什么方式维权,从法律层面说,这是品牌厂家应有的权利,而且不管是鉴定、起诉等都需要流程。”

对于张律师的这个回复,老刘等人则表示:“既然已经确认是厂家打假,那么为何只查小型的便利店、烟酒店?如果不溯源,只查小本经营的便利店、烟酒店,不找到假货生产企业,并加以制止,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对此,张律师没有做出回复。而对于通过司法途径,如果最后是厂家胜诉的情况,是否要全额赔偿2.5万元,张律师则表示,要看后续双方的协商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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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厂家起诉“商标侵权”,

责任该怎么划分?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除了永嘉的商户,不少乐清的商户也同样面临类似的情况,他们不知道自己怎么就被人以“商标侵权”的名义告上法庭。而如今,事情已出,可责任该如何划分也困扰着这些商户。就此,记者当天联系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律师朱海静。对此,她做出了解答。

首先,销售商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侵权商品,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而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①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②销售商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③销售商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1、在选择进货渠道、货源时,应当注意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查看商家的商标许可证或商标授权许可证。

2、在购入商品时依法索要票据,存留卖方的姓名、名称等线索,在商标侵权发生后,能提供有效的证据。

编辑:raypon

审核: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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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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