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中国法院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牵扯中国、马来西亚等国的12家企业,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侵权、航空等10余种法律关系,仅仅一审就历时5年,取证长达3年,8国16位专家证人参诉。

其实,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案情却非常简单: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要将80桶“8-羟基喹啉”化工产品从北京空运至印度马德拉斯,并对承运机构表示此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2000年3月15日,承担此次运输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

飞机抵达吉隆坡机场,装卸工人准备卸货时,发现货物是一种叫做草酰氯的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并已发生大量泄漏,导致整架飞机腐蚀报废。飞机报废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支付了飞机约定价值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事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工建设公司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

2007年1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化建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此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对国内企业的诚信提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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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运费,谎报货物导致空客“毁容”

2000年3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承运两集装箱“8-羟基喹啉”到印度,并明确表示该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当年3月15日,马航公司MH085号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

当晚,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中转时,机场工作人员意外发现货舱已经被强刺激性的白色烟雾所笼罩,戴上呼吸装置都难以靠近货舱。直到次日,消防救援队才将盛有80桶货物的集装箱卸下。其中5名装卸工因为吸入有害气体,突发晕厥,后经抢救脱离危险。

机场方面发现,经过颠簸运输,上层铁桶塌陷下来跟下层铁桶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两个铁桶泄漏,导致飞机严重受损。“我们去取证时,当时在场的人都说闻到了刺鼻的气味。幸亏空乘人员及时疏散乘客,否则后果难以想象。”

马航的代理律师说,整架飞机全毁了,只有两个发动机勉强是好的。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照片显示,当时飞机弥漫着白色气体,消防员头戴防毒面具抢险。据了解,该架飞机在吉隆坡停留两天,乘客和其他货物只好改航班运送。

事后,马航致函大连化建询问托运货物情况。大连化建回复表示,托运的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80桶草酰氯,并说明草酰氯是无色发烟液体,属酸性腐蚀物品,具有刺鼻气味,并对人体具有侵害力。草酰氯是一种强腐蚀剂,比硫酸的腐蚀性还强。

之前大连化建说空运的是无危险的固体粉末“8-羟基喹啉”,如果大连化建提前告知是草酰氯这样的液体危险物品,马航要么会拒绝承运,要么会加固运送,当然随之而来的空运费也会比较高。发生毁机事件后,大连化建致函马航,希望通过海运收回这批草酰氯,但遭到马航拒绝。

之后,马来西亚民航局下令销毁这批“有害”的草酰氯。2001年2月28日,法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出具了该飞机修理方案及修理成本估算报告,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飞机,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因此认定飞机已无修理价值。

马航公司根据上述报告结论和飞机原始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宣告飞机全损。飞机报废后,曼班通用等保险公司向马航支付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赔偿。2002年3月13日,马航公司和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诉至北京市高院,要求大连化建赔偿6500余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他们认为,大连化建瞒报空运物品的危险性是造成飞机损毁的主要原因。

其中物流公司等中间环节机构没有尽到检查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马航还单独索赔1万多美元因飞机全损所带来劳务损失。

历时五年,北京法院慎重审理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及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以马航飞机遭受化学品强腐蚀受损为由,将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等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八千多万美元。这宗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人民币的涉外案件引起广泛重视。

2004年6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这起巨额涉外赔偿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六原告诉称,2000年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购买80桶“8-羟基喹啉”出售给一印度公司,委托马航承运。

飞机抵达马来西亚机场做中转印度的准备时,发现该批货物中的两桶物品发生泄漏,飞机由此严重受损。原告称,他们发现泄漏物并非托运单上所写的“8-羟基喹啉”,而是一种具有强酸性腐蚀的化学物品草酰氯。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方出示的是虚假托运单,且未将这批货物加以固定,致使化学品发生泄漏腐蚀飞机,飞机受损所引发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在法庭上,原告还表示,经过飞机制造商对飞机状况的评估,认为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的四分之三,据此推定飞机全损。

马航及5家保险公司起诉货物托运人、代理人、鉴定人、地面服务公司等,要求赔偿其保险费及其他损失共计八千多万美元。被告之一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则辩称,原告在飞机受损后未让被告赶赴现场进行查验处理,所有关于损害的报告均是原告的一面之词。

被告方同时认为,泄漏事故是马航不当装载造成的,且马航对事故的不当处理致使损害后果继续扩大。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且案情较复杂,此案开庭举证进行了整整3天,证人16个,大多数是专家学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仅支付同声传译费用就高达4万多元。

其实大连化建要空运的这80桶草酰氯,不过价值几十万元人民币。从立案到结案,此案的审理工作历时5年,经过庭前公告、当事人变更,长达3年的对所有境内、外证据的举证,先后3次庭前证据交换、争点整理、质证、认证,还有1年时间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以及两次共4天的开庭审理等审判程序,庭审中又有分别来自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加拿大等7个国家的包括多名外籍专家和企业高管人员的16位证人出庭作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担任本案审判长,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了多次认真评议,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作出此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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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赔偿,中国最高涉外赔偿案

2007年12月5日,这场历时5年、索赔金额迄今为止在中国审判历史上创出最高的民事诉讼终于有了宣判结果。宣判时,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京华时报、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旁听了此案公开宣判的全过程,并进行了报道。

本案审判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兰芳当庭宣读了此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及判决结果部分,并接受了各媒体记者的采访,就此案审理工作的特点、难点、相关问题、判决依据、准据法适用与理解、法律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了准确的释情、释法和释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大连化建在购买80桶“8-羟基喹啉”后,将其出售给一家印度公司,委托马航承运。大通公司作为马航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办理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海关、商检等部门签发了报关单并审验、放行。

大通公司将货物交给地服公司包装、装机,在地服公司的要求下,大通公司提供了所需单证,其提供的由迪捷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货物为“8-羟基喹啉”,按普通货物装卸、运输。虽然迪捷姆公司以检验人的身份参与,但其没有对货物进行样品检验,而是直接变更以前《鉴定书》的运单号作出上述鉴定结论。

地服公司根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标准将该批货物装入飞机。当飞机抵达马来西亚进行中转卸货时,马航公司发现该批货物发生泄漏,货物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强酸性腐蚀化学品,属危险品货物的草酰氯。

大连化建承认货物真正名称为草酰氯。马航公司遂按大连化建提供的清理措施,及时对飞机进行了清理、净化和抢救,对剩余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

飞机制造商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作出的飞机修理成本为至少8900万美元,且表示飞机修理后的使用价值不大。

经鉴定评估,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向马航公司支付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大连化建对此案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连化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迪捷姆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且与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迪捷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各被告对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判决:大连化建赔偿各保险人损失6500余万美元;大连化建在赔偿上述第一项损失金额时,将其中91.5%的赔偿金5900余万美元直接偿付给各再保险人;

迪捷姆公司对大连化建不足以赔偿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损失款项部分,承担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赔偿责任;因马航公司要求的1万余美元损失,是马航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且证据不足,因此判决对马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系北京法院受理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涉外巨额赔偿案件,涉案当事人达12方之多,涉及范围广,案情复杂,境内、外相关证据卷宗达30余宗,涉案标的额巨大,达8000余万美元。因此,此案受到中国民航总局、马来西亚驻中国大使馆及有关部门、公司的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力大。

在此案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注重公平、平等地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对众多出庭作证的外籍证人给予了充分的陈述权利和同声翻译保障,并由证人核对录像后确认签字。

同时,由多名法官通过英语引导当事人、证人理解中国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自觉按照程序规则的要求参加诉讼。此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责任上,不仅正确地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准确地适用国际法规则和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规定。此案审理的全部程序,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

诚信为王,谎言的代价引人深思

对于此案中国公司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的结果,各界议论纷纷,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教训,很多人认为大连化建的做法损害了国人的形象。评论中绝大多数认为大连化建应承担不讲诚信的后果。为了标的只有几十万元的货物付出6500万美元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诚信也是一个现实的话题,诚信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当今社会谈论最多的话题是诚信,最缺乏的资源也是诚信。讲诚信不是赶时髦、摆噱头、做做样子,也不是为了利益或某种目的,暂时的一种应付。

诚信是要实实在在、每时每刻贯彻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上的。因为不讲诚信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要自己尊重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我们。我们的商家不必担心别人不尊重我们,因为我们首先要讲诚信,要尊重“规矩”。我们都高唱着“诚信为本,诚信为王”。

但是,我们的商人往往在喊着这些口号的时候为一些蝇头小利而狗苟蝇营,做一些不讲诚信的事情。这个世界上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学习而得来,但得不到的往往是诚实信用。无论做人还是做生意,都像盖高楼大厦一样,一定要打深打牢地基,这地基就是“诚信”。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中国法院为此案的审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体现了中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此案表明了我国开放的贸易体制与国民法制意识薄弱、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滞后的冲突,除了要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之外,必须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实、信用的贸易环境,这样才能在开放的对外贸易中获利。

【本文节选自《欲壑难填》,作者丁一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