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农业第一股”的蓝田股份,因为“蓝田造假案”成为中国证券史上迄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从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率先质疑“蓝田神话”开始,“蓝田造假案”在近8年的时间里撂倒了无数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更使无数股民血本无归。

但其余波远未结束,曾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是蓝田造假案涉案人员中最后一名被判刑的厅级高官。孙鹤龄受贿案的了结,意味着“蓝田造假案”将尘埃落定。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68岁的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总经济师孙鹤龄有期徒刑8年。

这位在中国农业系统横跨农业、财务两个领域的财务专家,在他任职期间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帮助自己的亲属子女发财、帮助企业贷款,但他根本不会想到,在他体面地光荣退休之后,竟会因为“帮助别人”而害了自己,直到锒铛入狱才知道法律果然铁面无情。

自我拯救,帮了别人双规了自己1999年10月10日,60岁的孙鹤龄在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位上站完最后一班岗光荣退休。退休之后,孙鹤龄仍兼任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理事。1997年5月中国农算学会正式成立专职机构,推选孙鹤龄兼任会长。

孙鹤龄继续在这两个位置上发挥着余热。在3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孙鹤龄一直横跨农业、财务两个领域。孙鹤龄1939年10月生于安徽省宿县,1963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专业,志愿到西藏农场工作。

在生活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胃部被切除70%的情况下,从西藏到内地、从基层到机关,这位没有什么背景的官员一步步都走得谨小慎微,在对待金钱的问题上把握得很有“度”。在孙鹤龄30多年仕途中,有25年时间在西藏度过。

孙鹤龄先后历任西藏自治区农垦厅计财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等职务。在结束了西藏长达25年的工作历程后,1988年孙鹤龄被调入中国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来又任总经理及中国农垦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1993年7月,时年54岁的孙鹤龄从中国农垦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位置上调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1996年9月,孙鹤龄任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行政职务为正厅级,享受副部级待遇。

至此,孙鹤龄达到了他人生仕途的巅峰。在这个位置上,孙鹤龄被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评为“1995~1996年度国家机关优秀党员领导干部”,1998年被农业部评为“三优一满意”优秀公务员。孙鹤龄在仕途攀升的同时,在学术研究方面也颇有成果。

他是农业部的学术型官员之一,在财务会计和企业管理方面多有著述。另外,孙鹤龄还兼任《中国农业会计》一书的主编,并因在财务会计与企业管理方面的贡献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一个学者型官员一步步从边疆到首都,一步步从农场到国家部委高官,能够有如此成就,实属不易。但是,谁也不知道,他内心里还有两块心病,一个是工作30多年来“最大的失误”,还有一个是“刻骨铭心的教训”,而这是他不敢示人的两块“伤疤”,这两块“伤疤”是他“帮助别人”时留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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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两块“伤疤”还是在他退休之后被人揭开了。2001年10月,蓝田造假案被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短文捅破了美丽的泡沫,随即在全国引发了连锁反应。孙鹤龄开始惴惴不安起来,因为“蓝田”这两个字是他最大的一块心病。

他犹如癌症患者等待恶性肿瘤扩散那天一样,等待着恶果的来临。2003年4月4日,孙鹤龄等来了他的噩梦开始的日子,这天下午,孙鹤龄被“双规”。当他见到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人员时的第一句话就是:“是不是蓝田公司上市和我亲属子女买股票的问题?”

此时,面对熟悉的老司长,纪检人员亮出了底牌:“这两个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你就交代其他问题。”“这下可以揭开农业部的盖子了。星期一部机关人员上班知道这个消息,整个机关就炸窝了。”

孙鹤龄虽然心里发虚,但还是壮着胆子抱怨着小声嘟囔了一句。“当然也难怪你们,社会的诱惑你们也是难以抵御的。你不要有什么顾虑,就把问题全部端出来吧。主动比被动好,早说比晚说好,全部说比部分说好。”

纪检人员安慰道。但是,孙鹤龄心存侥幸,而且此时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他斩钉截铁地说:“我的确没有贪污受贿,这个原则我很清楚。钱总得有来龙去脉,少的我平时都拒绝了,多的我更不敢要,那是要犯法的,请你们查实。”

“别人要是给你拿出来了你怎么办?”纪检人员不客气地质问道。孙鹤龄丝毫不惧,梗着脖子说:“只有靠青天大老爷了。”这次简短的双规谈话很快结束了。2003年4月6日,孙鹤龄找到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一位主任抱怨说:“像他(纪检人员)这样说我都该枪毙了,吓得我睡不了觉。”

为了安慰孙鹤龄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那位主任说:“我们会掌握原则和情况的。”此后,纪检人员再也没有找孙鹤龄,后来组织上对他的“双规”解除,而此时孙鹤龄认为自己的事算不上什么大事,扛一扛就过去了。

尽管蓝田股份出事,但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自己作为农业部财务司司长,从来都是照章办事,与蓝田股份的领导人没有任何私下交易,也从未收受过蓝田股份给予的任何钱物,完全是公事公办。

至于自己的女儿和妻妹购买的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票,既然她们年龄都超过18岁,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没得过一分利,自己就更谈不上犯罪。自己为亲属子女购买内部职工股提供便利条件,顶多算是违纪违规行为,只要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就可以“向组织交代”了。于是,在被双规之后,孙鹤龄开始了积极的自我拯救。

在双规期间,孙鹤龄“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交代并写了材料”,同时,孙鹤龄还打电话劝亲属子女退赔非法获利,耐心做女儿孙进新的工作,使女儿交回了大部分获利。

解除双规后,孙鹤龄让孙进新退回她负责的40万元,女儿钱不够,为了表示诚心,孙鹤龄还把自己在中国农算学会数年的劳酬6万元悉数凑齐全部还清。因为女儿已经与丈夫离婚,孙进新前夫所欠40万元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达判决,由女儿前夫归还。

这期间,孙鹤龄积极退赔了125.6万元。加上后来湖北荆州市警方收缴的308万元及后来补交的款额,孙鹤龄及亲属子女共退赔了430余万元资金,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经济损失。抱着破财免灾想法的孙鹤龄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他觉得组织上不会跟他过不去的,但是,他等来的却是一个令他无法接受的党内处分。

2005年5月27日,孙鹤龄退休后所在的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孙鹤龄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是令孙鹤龄万万不能接受的。在党支部会议决议上,孙鹤龄明确签署了不同意开除自己党籍的决定的三条书面意见。

接着,6月3日孙鹤龄向党组织提交了《我的申诉》。在这份申诉书中,孙鹤龄重申了自己的“三条意见”:一是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是公正履行职责,并非徇私帮助,更不是蓝田股份的上市决策人之一;

二是我没有受贿,决不同意受贿错误的结论;三是在担保问题上有失误错误,但绝不是渎职。那么,在孙鹤龄提出的这“三条意见”中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内幕呢?决策者说,帮蓝田上市差点变成幕后推手在孙鹤龄任职的农业部财务司,内设综合处、预算处、专项资金处、财务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六个部门。

其职能包括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建议;承办农业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等14项。在农业部金融领域,身为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包括蓝田股份上市之时,孙鹤龄成为重要运作者之一。

而作为农业部第一家推荐上市的公司,蓝田股份当时的横空出世出乎众人意料。当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央各部委都在对本行业企业开展推荐上市工作。而农业部共有五大直属企业,分别是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中国畜牧总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按照传统思路,农业部要推荐上市公司应该从这五家直属企业中产生。但谁也没有想到,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沈阳蓝田股份公司竟然入市。制造了蓝田神话的瞿兆玉1948年1月生于湖北洪湖市,早年在海军某部队任军官,1980年至1983年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1983年出任沈阳市委秘书,1988年改任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

沈阳蓝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时任沈阳行政学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瞿兆玉担任,“蓝田”两字据坊间传闻是瞿兆玉的乳名,而三家发起企业均为瞿兆玉下海后亲手创办。沈阳蓝田成立于1992年,由沈阳市新北副食商场、沈阳市新北制药厂和沈阳莲花大酒店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三家发起人均隶属于沈阳行政学院。

从股权及主营业务来看,沈阳蓝田与农业部均无任何关系。而农业部办公厅在“蓝田神话”破灭后出具的相关材料称,当时中央并未明确要求农业部直属企业上市,“在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体改委的要求下”,农业部推荐了沈阳蓝田上市。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称:1996年沈阳市政府所持沈阳蓝田1828万股国家股全部划转给农业部,农业部由此以所持18%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在取得原国家计委和国家证券委的批准后,农业部为沈阳蓝田提供了3000万股上市指标。

1996年6月18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据中国证监会后来查证,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复文件和土地证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准批复,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

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经农业部推荐和运作,1996年5月27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价每股8.38元。同年6月18日,蓝田股份正式持牌交易。成功上市后的第二天,瞿兆玉紧接着提出配股申请。

当时农业部对配股问题有两种选择,一是不配股,实行农业部股份减持,二是用合适的资产配股。在蓝田股份的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农业部于1997年11月21日向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下达“农财发[1997]10号”文件,“将物资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划转给蓝田总公司,法定出资人变更为蓝田股份公司,划转后物资公司为蓝田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998年1月9日,原物资公司变更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公司法人改为瞿兆玉。公司所在地仍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即农业部大院。在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不久后的1998年6月15日,蓝田公司注册资本由401万元骤然增至4亿元。

这次增资的投资人仍为农业部,但并非现金注资,而是由农业部财务司出具财务证明。瞿兆玉2004年终审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由此而生。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蓝田股份以1996年年末总股本9696.5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配3股的配股方案。

经过这轮配股,农业部持有蓝田股份18.86%的股权,仍将股权经营管理全权委托给瞿兆玉。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同时,瞿兆玉还一直在运作另一件事,即把蓝田“大本营”从沈阳移师瞿兆玉的故乡湖北洪湖市瞿家湾镇。

1998年7月,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迁至湖北洪湖。1999年12月蓝田股份正式迁址更名,公司由“沈阳蓝田”变为“湖北蓝田”。移师湖北后的蓝田股份,其主营业务为农副水产品种养、加工和销售。

1999年,中央要求各部委与所办企业和拥有的股权脱钩。1999年3月15日签署的《移交协议》显示,农业部将所持沈阳蓝田股份公司4204.85万股国家股无偿移交给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此时,瞿兆玉已成功打造两个资本平台:一是利用蓝田股份在股市里“圈钱”;二是通过拥有巨额注册资本的中国蓝田总公司从银行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蓝田股份自1996年发行上市以后,其财务数字一直保持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

这些令人兴奋的数字组成了“蓝田神话”。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600字短文,率先质疑“蓝田神话”,称:过去几年间赖以支撑着蓝田的,不是所谓的高增长,而是银行信贷资金。

此后,各大银行再也不给蓝田股份发放贷款,蓝田股份的资金链由此断裂。随即蓝田股份造假案发,洪湖市以及瞿家湾镇政府接管了蓝田股份,并于2001年11月更名为“ST生态”。2004年5月23日ST生态退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

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瞿兆玉于2005年初刑满获释。与瞿兆玉同时落马的还有涉及蓝田案的湖北省荆州市原市长助理韩从银。

韩从银先后担任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他的主要犯罪问题是在6次收取瞿兆玉的贿赂款16万元后,为蓝田在洪湖征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2004年1月,韩从银被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在瞿兆玉、韩从银等人落马前后,有关部门也把目光聚焦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幕后推手”上,于是,时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成为“焦点”。因为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多有违规行为,之后孙鹤龄被认定为这一过程的“主要决策人之一”。

这个说法立即遭到了孙鹤龄的强烈抵触。孙鹤龄在2005年6月3日提交给党组织的《我的申诉》中,坚决否认自己是蓝田神话的“幕后推手”。孙鹤龄在申诉材料中称:1995年农口股票上市是农业部党组为适应国家当时的改革形势,根据国家证监委文件实施的一项工作,上市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证监委文件精神办理的,做到了手续完备程序透明。

我履行的职责是逐级审查上报,报给分管部长,推荐权是农业部党组,批准上市权是国家证监委。因此,我根本没有蓝田股份上市决策人的权限。整个程序是透明的,符合规定,财务司是履行办事职责的部门之一。

在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与瞿兆玉没有任何私下交易承诺,也未收受任何好处,完全是公事公办……孙鹤龄的这个申诉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在2005年9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只通报了孙鹤龄两起违纪违法事实,并没有提及蓝田神话“幕后推手”的问题。

在此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就此追究孙鹤龄的责任,仅仅认定“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

虽然成功摘掉了扣在自己头上“幕后推手”的帽子,但也正是孙鹤龄为蓝田股份的上市“提供了便利”,才有了下一步10万元股票获利488万元的“不当得利”,并最终成为孙鹤龄受贿的铁证。

受贿者说,帮女儿买股票变成自己受贿证据尽管孙鹤龄啼血申诉、苦苦哀求女儿退赔,甚至不惜动员女儿跟前夫打官司进行“自我拯救”,但是在2005年9月农业部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对农业部6起涉及8人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孙鹤龄还是被通报了两起“违纪违法事实”。

其中的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对孙鹤龄“第一宗罪”的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后,违反规定,为其女儿及妻妹购买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在这份通报中显示,在蓝田股份上市后不久,蓝田股份总经理瞿兆玉为感谢孙鹤龄对蓝田上市的帮助,为他提供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机会。孙鹤龄随即为女儿、妻妹“购买”了10万股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其中女儿9万股,妻妹1万股。这10万股股票于1996年8月6日办理了托管手续。

当日蓝田股份公众股的收盘价为10.68元,股票市值与购买价每股相差9.68元,差价总额为96.8万元,其中仅孙鹤龄女儿所获差价款即高达87.12万元。1999年5月28日至6月1日,在三个交易日内,以上股票连同蓝田股份后来配送的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4886925.91元,其中孙鹤龄女儿获利4407166.17元、妻妹获利479759.74元。

令孙鹤龄意想不到的是,在这份《通报》中,赫然写着“经农业部党组研究决定并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给予孙鹤龄开除党籍处分”。

接下来的2005年9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孙鹤龄因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报道。随即,在农业部警示教育大会上,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朱保成通报了农业部2005年查处的6起违纪违法案件,其中孙鹤龄的名字列在首位被点名通报。

在这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通过剖析孙鹤龄违纪违法事实,警示农业部系统内党政干部,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亲友关。孙鹤龄本来以为,只要积极退赔了当时获利的差价款就可以“向组织交代”了,但现在却变成了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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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有着32年党龄的老同志,孙鹤龄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立即撰写了多份申诉材料交给党组织和纪检部门。但是,更令孙鹤龄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党纪处分仅仅是个前奏,纪检部门已与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司法机关将介入孙鹤龄受贿案的调查取证。当然,此时的孙鹤龄是不了解这些的。

对于女儿和妻妹购买内部职工股获利的行为,孙鹤龄开始并不认为是受贿,所以他坚决不同意“受贿”的结论,他认为组织应该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挽救”自己,但他没想到法律是无情的。

孙鹤龄认为自己没有受贿的理由很简单:蓝田股份上市前,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与瞿兆玉搞权钱交易,也没收受瞿兆玉的任何好处,不但按规定办事,还帮助农业部从瞿兆玉那里筹集了500万元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筹集500万元科教基金是在1995年的一天,孙鹤龄下班回家后,瞿兆玉和当时的洪湖市市长韩从银找到孙鹤龄家。此时,孙鹤龄并不认识来访的两个人,于是瞿兆玉和韩从银被挡在了孙鹤龄的家门外。

瞿兆玉见状,连忙堆着笑说:“我是沈阳蓝田集团的董事长瞿兆玉,这位是湖北洪湖市韩市长,我们这次来是向您汇报工作的。”“谈工作请到办公室吧,好吗?”看到瞿兆玉手里拎着一个纸袋子,孙鹤龄婉言谢绝。

“我们大老远跑来,只是汇报工作,您放心,我们不会给您添麻烦的,也不是来送礼的。”瞿兆玉满脸哀求。毕竟一个集团老总和一个市长到访,孙鹤龄最后还是把这两位陌生的访客请到了客厅。

一落座,瞿兆玉随即开始汇报工作说:“我们这次来主要是申报上市,材料已经报到企业处。我们洪湖是贺龙元帅的家乡,我们企业在洪湖有水产养殖基地,还有生猪出口等农业项目,前景非常广阔。”韩从银也帮着瞿兆玉说:“蓝田为洪湖的农业脱贫致富做了很大贡献,企业效益好、有实力,希望得到农业部财务司的支持。”

孙鹤龄对来访的两个人并不了解底细,他打着官腔说:“既然是农业企业,你们可以按照规定条件申报,部里会研究的。”“可是好几家企业都报了,竞争激烈,我们希望能够获得这次竞争的胜利,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

瞿兆玉和韩从银眼巴巴地望着孙鹤龄说:“洪湖是革命老区,蓝田的项目可是前景广阔的现代化农业项目,利国利民啊。”

此时,孙鹤龄突然想到农业部正在筹备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但还缺乏赞助资金,于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他对瞿兆玉说:“农业部正在筹集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项目补助和奖励给优秀农户,既然你们企业效益好,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否赞助一下,多少不限。”

没想到瞿兆玉像抓住救命稻草一样接上了话茬,问:“你们部属企业赞助多少?”孙鹤龄说:“一级企业赞助500万元,二级企业200万元,三级以下企业不限。”“我们赞助500万元。”瞿兆玉一副财大气粗的样子答应赞助。

其实,瞿兆玉这500万元是他咬着牙挤出来的。孙鹤龄却不慌不忙地对瞿兆玉说:“先不定,请你们回去考虑好了再说。”于是,孙鹤龄起身端茶送客。临走的时候,瞿兆玉把进门时袋子里带的一点洪湖水产品留给了孙鹤龄,只不过是几包莲子羹、莲心茶、菱角米而已。

这是孙鹤龄收受的瞿兆玉唯一的实物,总共不过百把元的土特产当然算不上什么受贿。孙鹤龄没想到瞿兆玉不但说话算话而且雷厉风行,过了不久瞿兆玉就带着支票来到了孙鹤龄的办公室,随即,孙鹤龄让财务司资金管理处办理了赞助手续。

后来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正式成立时,给蓝田股份颁发了一份“荣誉证书”。用500万元换来一张荣誉证书,瞿兆玉当然不会那么傻,他的出手大方和公关能力,最终在1996年国家证监委批复蓝田股份上市得到了验证。

在蓝田股份正式挂牌上市之前的1996年5月份,瞿兆玉自然忘不了孙鹤龄在运作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他专程来到孙鹤龄的办公室表示感谢。这时候孙鹤龄依然打着官腔说:“我们只是履行部门工作职责,主要是部党组推荐和国家证监委的批准,对我没什么可感谢的。”瞿兆玉说:“既然司长这么说我也不说什么了,那你买点蓝田内部职工股吧。”

作为财务司司长,孙鹤龄当然知道内部职工股一旦上市意味着翻番地获利。但是,他依然拿着官腔说:“部里有规定,处以上干部不准买股、炒股,因此我不买。”“别人都买你怎么不买啊?”瞿兆玉有些大惑不解。“他们要买是他们的事,反正我不买。”

孙鹤龄的话说得有些生硬起来。瞿兆玉也不好再说什么,临走说了一句:“你不买就算了,可以让家属、小孩他们买,不会有事也不会违规。”孙鹤龄随口说了一句“再考虑吧”就把瞿兆玉打发走了。买不买蓝田原始股的问题在孙鹤龄的脑子里斗争了很久,但他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几天之后,孙鹤龄在岳母家里见到了女儿孙进新和妻妹。

这两个女股民正在热火朝天地谈论着股市风云,孙鹤龄进门的时候,女儿随口问了一句:“你们部里有没有企业要上市?要是能买到内部职工股就发了。”于是,孙鹤龄把蓝田将要上市,瞿兆玉劝说亲属子女可以买股票的事情告诉了女儿和妻妹,同时,孙鹤龄告诉女儿说:“我担心出事,就没答应买。”

孙进新焦急地对孙鹤龄说:“现在都在炒股,买原始股的人多得是,不会有问题。你不买就给我们搭个桥,我们买呗。”孙鹤龄想了一下,自己这辈子没为女儿做过什么事情,而且她一直跟随自己在西藏生活,自己奉献了青春丢了亲情,有些对不住女儿,这时候为女儿帮个忙也是应该的。

孙鹤龄认为自己和老伴不买就不会违反规定,况且女儿和妻妹都已成家,又没有跟自己生活在一起,而且要是买股票钱也是他们出的,跟自己不沾边,买内部股只是作为内部参股,可以享受年终分红的待遇,反正现在是市场经济,赚钱才是大道理。所以,最后孙鹤龄拗不过想发财的女儿,答应帮助女儿和妻妹购买蓝田内部职工股。

几天之后,孙鹤龄给瞿兆玉打了一个电话,女儿孙进新去办理了购买股票的手续。就是这10万元股票,当时的差价是96.8万元,3年后变成了488万元。

孙鹤龄自欺欺人地认为,反正原始股是买的不是送的,涉及不到受贿,再说自己不买,亲属子女购买是他们的事情,所以他根本没把这事当作是犯罪。

直到2006年7月28日,孙鹤龄在双规后的“交代材料”中,“经过检察官的启发和帮助”才初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孙鹤龄在交代中说:首先子女不是蓝田企业职工,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购买职工股的,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又负责上市工作,更不该同意自己的亲属去购买,这本身是违反规定的。其次是蓝田之所以积极将股票卖给我女儿,主要是看在我司长的职位及权力上,因为我管理此项工作,蓝田是为了感谢我才卖给我女儿股票,问题的实质就是我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谋取私利。

现在我认识到同意女儿买原始股的行为就是想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我没有买也没花过她们的钱,但获利是我的女儿,作为责任人既然错了,触犯了法律,只有检讨过去面对现实承担法律责任。

在取保候审的这段日子里,我在家除了治病买菜做家务外,就是反思自己的过去,也受到家人的责备,内心十分痛苦。不怨天不怨地,只怨自己工作的后期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加之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铸成大错真是后悔莫及。

在后来的法院判决中,因为帮助亲属子女购买股票,孙鹤龄构成受贿罪,因此获刑7年。渎职者说,帮企业贷款变成滥用职权2005年9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通报的孙鹤龄两起违纪违法事实的第二条是“私自动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资金为天鸿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23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这一条,在法院下达的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因此获刑2年。孙鹤龄与无锡天鸿公司的缘分还要上溯到1988年,孙鹤龄刚从西藏调任中国农垦总公司副总经理之后,在无锡开会期间认识了负责接待的陆某,这次交往仅仅是“互递名片的一面之缘”。

8年之后的1996年,已经升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再次来到无锡开会,再次遇到已经成为天鸿公司副总经理的陆某,陆某邀请孙鹤龄一行到天鸿公司参观,受到了无锡市天鸿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蒋某的热情接待。

天鸿公司是当地的一家集体企业,地处江苏省无锡市郊区,公司主业半导体元器件。这家企业曾被农业部评为全国百家优秀乡镇企业,给孙鹤龄留下了“有实力”的印象。这次参观,孙鹤龄只吃了一顿饭就回了北京,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更多交往。

1996年12月,无锡市天鸿公司总经理蒋某找到孙鹤龄称企业有困难,想从财务公司借款。孙鹤龄表示财政资金不能出借,但是可以帮助天鸿公司联系贷款。随后,孙鹤龄指示财务司会计处为天鸿公司联系银行贷款。

经过联系,中信实业银行同意贷款,但提出要有担保。1995年11月到2002年8月期间,农业部设立的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的本金由财务司代管,所以孙鹤龄决定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面担保。

在没有取得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法人代表林某的同意,也没有与财务司其他领导商量的情况下,孙鹤龄让会计处起草了委托书,经他签字后加盖了基金会法人代表林某的名章,由孙鹤龄代表基金会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将基金会一张500万元半年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

1995年12月5日,天鸿公司获贷400万元,期限半年。孙鹤龄过多相信天鸿公司的诚信态度和还贷实力,相信他们能够按时归还,但直到1997年6月5日贷款到期,天鸿公司仍没有履约还贷。

之后,财务司曾两次会同银行方面赴无锡催要贷款,但天鸿公司都未能还款。在孙鹤龄退休之前,除了派人催要之外,电话催要、写信催要这些方法他都试过了,但一直没有什么结果。直到1999年10月办完退休手续后,孙鹤龄还到中信实业银行商谈过共同催款的事情,但是,退休后孙鹤龄已经无权再管此事,也就只好听之任之了。

2002年9月9日,天鸿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之后,科教基金会和农业部财务司先后多次与中信实业银行协商还贷事宜,双方最后同意各自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的办法解决。

2003年4月18日,科教基金会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了《谅解备忘录》,按照担保合同确定的500万元质押金额,由科教基金会承担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余的损失由银行方面承担。

在整个担保贷款过程中,孙鹤龄并没有从中谋利,他的动机只是想帮助优秀乡镇企业的发展,最后却把自己给陷了进去,也把自己送上了法庭。刻骨铭心,终于知道法律铁面无情“蓝田神话”变成中国证券史上一个不可抹去的黑点,也把68岁的孙鹤龄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孙鹤龄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助蓝田股份上市后,通过获赠的内部职工股非法收益488万余元;二是私自动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的资金对外担保,造成23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

检方认为,孙鹤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孙鹤龄在开庭前已被取保候审,由于他庭前表示认罪,法庭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适用有关规定进行了简化审理。

开庭时,孙鹤龄在家属和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孙鹤龄中等身材,穿一件黑色上衣,已退休9年的他头发斑白。在法庭上,由于事先孙鹤龄与为他辩护的律师钱列阳交换过意见,钱列阳建议孙鹤龄承认有罪并为他进行轻罪辩护,所以孙鹤龄一上来就说:“我承认这两个罪名”。

孙鹤龄低声说,“我一直小心谨慎,女儿的事是我参加工作以来最大的失误,也是我晚年刻骨铭心的教训,我没有把握好自己,在女儿购股问题上没有过好亲情关。”

尽管孙鹤龄当庭认罪,代理律师钱列阳仍针对两项指控进行了辩护:首先,通过炒作蓝田股份获利的488.69万元,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本案之前孙鹤龄就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有积极退赔情节,先后退赔了430余万元,能够尽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而经其女儿、妻妹之手差价购买的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被告当时对此并不知情。再次在滥用职权方面,孙鹤龄有自首情节,没有从中谋利,孙鹤龄的行为虽然超越其职权,但只承担无效合同之责,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遭受230万元的巨额损失之事,是继任者主动妥协造成的,而且230万元损失依法是有可能避免的。

最后,钱列阳律师在法庭上建议,鉴于孙鹤龄在西藏工作过25年,目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好,且有自首、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及当庭认罪等情节,建议一审法院判处缓刑并监外执行。在法庭上,孙鹤龄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由于孙鹤龄承认检方的指控,所以这是一场并不激烈的庭审。

2007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孙鹤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孙鹤龄没有提出上诉。至此,这场长达8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查处孙鹤龄腐败案,可谓是个马拉松过程,期间从“双规”到党内处分,后又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经过传讯、羁押、提审、取保候审,最后才将孙鹤龄送上法庭,一波三折绵延8年之久。而孙鹤龄的认识过程在这8年中也从坚决否认自己的错误到“承认有罪”,而且是在“检察官的启发和帮助下”,才进一步“提高了对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这里面可以回味的问题有很多,但是,让我们看得最清楚的却是孙鹤龄从拒不认错到承认有罪的过程。其实,孙鹤龄腐败案并不复杂,一是受贿,二是滥用职权。其实,早在1999年底,已经有人举报反映孙鹤龄的问题,2000年中纪委有关部门对涉及孙鹤龄案的资金问题实施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

这就是说,孙鹤龄腐败问题的真相当时已经基本清楚。然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孙鹤龄2003年4月被“双规”后不久又被解除了。一年之后的2005年8月26日,农业部党组《通报》称“给予孙鹤龄开除党籍处分”。

而从移交司法机关到法院判决,又是2年零5个月;若从案发起算,则是漫长的7年!在这7年里,不但孙鹤龄的心理上备受煎熬,而且在认识上也逐步看到了自己的犯罪。此案之所以如此反复和难产,大致应该有两个因素:一是“反腐败”艰巨复杂,要扳倒贪官不会那么轻而易举,要把他们送进牢狱,更是难上加难;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恐怕更重要,就是对于孙鹤龄贪污的认识问题。其实,孙鹤龄一案给我们剖析高官犯罪提供了三条思路。

尤为重要的是第一条“新思路”:很多腐败官员是懂法的,法制观念也是相当强的,错就错在他们不相信法律会这么铁面无情,会真的降临到自己头上。很多党员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实在是“淡北得很,像孙鹤龄这样经过7年才认识到自己受贿犯罪的,则是一个极端的标本。

孙鹤龄在党组织给予他第一次党内处分时,对开除党籍反应强烈。他甚至认为自己在西藏艰苦工作了25年,献了青春丢了亲情,双规期间积极交代问题,按照组织要求办事,却仍落了个开除党籍的处分,他“实在想不通”,所以他恳请组织复议,“客观公正”地给他个说法。当今腐败官员的特点是高文化、高知识、高智商。

从中国现在的教育体制来说,无论是哪一级都有法制教育课。更何况这些人在升迁过程中还要进入省市一级的甚至中央级的党校学习,其中法制教育课是“重头戏”,所以,说自己没学过刑法,不懂得什么叫贪污、什么叫滥用职权,那纯粹是有点自欺欺人。

而且,即便是一个平民百姓都懂得,将几百万的钱变成自己的钱是犯法的,是要蹲大牢的,严重的甚至还要掉脑袋的。这几乎是“常识性的东西”,孙鹤龄这么高文化高级别的官员如果连这一点都不懂,谁能信?

正是因为孙鹤龄是个懂法的人,所以他才会在被双规之初就积极退赔,而在走上法庭之前能够接受律师的建议主动认罪,最后法院考虑到“孙鹤龄辩护人所提孙鹤龄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够积极退赔,主观恶性不大”,所以才采纳了钱列阳律师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对孙鹤龄的受贿罪“减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孙鹤龄最后才得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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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孙鹤龄在法庭中为自己辩护的水平来看,根本不是学法不学法的问题,也不是什么懂不懂法的问题,而是相当地熟悉和了解法律,只是孙鹤龄表现得更“老到”、更“到位”,充分显示了其“高智商”的特点,所以,孙鹤龄最后几乎博得了所有人的同情。

孙鹤龄给我们提供的第二个官员腐败思路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过好“子女关”。人们通常说人生要过若干个“关口”,其中一个就叫“子女关”。既然是“关”,要过去就不是件容易的事。不同的“过关”方式,充分体现出不同的子女观和人生观。孙鹤龄自己毁了自己,毁了自己的家,也毁了女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慈爱的父辈总是以过多的热情为了孩子现在和将来的“幸福”生活,越俎代庖甚至不惜一切、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而酿成的悲剧,这在很多落马高官中屡见不鲜,甚至把子女一并带上审判台的也比比皆是。

孙鹤龄落马提供给我们的第三条思路也有一些新意:一些高官知道自制自律,却不知道怎么才是真正的自制自律。拿孙鹤龄来说,他的一生可以说是谨小慎微的,也从来没有主动索贿受贿。

在后来涉案的犯罪过程中,他仍然认为自己从工作上帮助蓝田上市只要自己不受贿就没事,包括后来为亲属子女购买股票他仍然不认为是受贿,至于后来滥用职权违规做贷款担保,更没想到苦果要自己咽。

可以说,孙鹤龄是个自律的人,但却没有自律到点子上。如果他能够掌握一点真正的法律知识,并且真正把法律当回事,他就会知道有些股票是不能买的,有些担保也是不能做的,有些忙更是不能帮的。由于不会自制自律,因而就难过金钱关、子女关,当最后才知道法律果然铁面无情时就晚了。孙鹤龄败就败在难于自制的欲望之中。

【本文节选自《欲壑难填》,作者丁一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